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实施细则由市、县两级分级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所有农村乡镇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各级政府要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认真谋划支持办法,统筹安排推进步骤。要着力推动市、县区教育、发改、编制、人社、财政、卫计委、住建、国土、民政、房产等部门加强衔接沟通,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有效合力,切实将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细则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政府要把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细化任务分工,分解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切实承担责任。教育部门要总体谋划和统筹管理、规划、指导乡村教师发展工作,为精准支持提供依据;编制及相关部门要着力支持教育部门推进体制改革,建立和落实"县管校聘"的管理体制,强化编制保障,确保满足教育教学实际需求;财政部门要将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所需经费予以保障,重点支持;发改、住建、国土等部门要协同加快编制教职工周转宿舍规划,着力改善乡村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人社、卫计委、民政等部门要完善并督促落实乡村教师补助、救助政策,切实提高生活待遇,加大对乡村教师倾斜支持力度,改革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评聘办法,提高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保障性住房优先政策。
(三)落实经费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全面落实各项所需经费,全力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用好每一笔经费,把资金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促进当地教育资源均衡配置。要制定严格的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着力改革体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四)积极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争取社会各界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理解和支持,着力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要大力宣传广大乡村教师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崇高精神,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
(五)严格考核督查。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细则要精准把握支持重点,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因地制宜提出符合自身实际的乡村教师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各县区要于2016年6月27日前将本地的实施细则报市教育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人民政府将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及其实施细则情况纳入2016-2020年对县区人民政府的绩效评估和教育优先考核工作指标体系,加强考核和监督。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和教育督导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政策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并建立情况通报与责任追究制度。对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方面改革创新、积极推进、成绩突出的,要及时推广经验做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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