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说明

时间:2021-08-3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说明

  为什么要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说明,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998 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贯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防治建设项目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我国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亟需对《条例》修订完善。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现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定与环境管理需求凸显出诸多“不适应”,一是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范围过大,不符合简政放权的要求。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我国每年审批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约20 万个左右,约占审批数量50%,该类项目环境影响很小,对其审批增加了政府行政成本和企业负担。二是审批职能交叉,不符合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要求。现行《条例》规定行业预审、水土保持方案审查作为环保部门审批环评文件的前置,存在重复审查和审批,影响审批效率。三是审批要求不够细化,影响审批透明度和效率。现行《条例》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审批和标准等相关规定不够清晰,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四是未体现出环境保护管理新要求。现行《条例》未充分体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核心目标,也未体现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等环保新要求。五是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不明确。

  (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不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环节薄弱。一是落实“三同时”制度责任主体不明确,实际管理中经常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和环保部门监管责任混淆。二是三同时”各环节内容仅有原则性规定,环境监理地位、性质和作用不清晰。三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重审批、轻监管,“三同时”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查处,环评有效性大打折扣。四是建设项目变动和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要求不明确。

  (三)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有待完善。一是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和公开内容不明确,公众容易将企业信息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概念混淆。建设单位除在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公开部分信息以外,普遍不公开环评文件和批准后的环保措施执行情况信息,信息公开不充分。二是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规定不具体。现行《条例》对公众参与的具体要求不明确,实践中存在主体不明、程序复杂、违法成本低等情况,导致环评公参弄虚作假时有发生,难以真实反映公众意见。三是诚信机制缺乏。环保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建设单位等环保信用记录严重缺失,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完善。

  (四)法律责任的设定已不适应当前需求。一是现行《条例》处罚力度偏弱、手段偏软,威慑力不足,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未形成环境监管“利剑”。二是相关法律规定与当前环评实践不相适应。现行《条例》中的“补办环评手续”规定,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不一致,存在管理漏洞。此外,地方政府、相关技术机构的环境违法行为,也缺乏相应处罚规定。

  二、修订原则

  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政府转变职能,以问题为导向,以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强化制度有效性为目标。

  (一)对上位法律已有规定的内容不再简单重复。与现行《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相互衔接。相关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法律作出原则规定的,提高条款的操作性。

  (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要求。根据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要求,对于职能交叉和审批前置等进行简化。取消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减少审批事项。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整合衔接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制度。明确建设单位落实“三同时”制度主体责任和环保部门属地监管职责,细化事中事后环保监管要求,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

  (四)强化了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要求。《条例》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阶段公众参与、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环境信息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和诚信机制等方面,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方面的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机制。

  (五)加大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完善了行政处罚内容,提高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以及对政府和环保部门责任不落实的追究。

  三、修订过程

  《条例》修订已连续三年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三档项目。受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委托,环境保护部对《条例》进行了立法后评估工作。在前期调研、座谈、收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资料等基础上,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初稿),2015 年12 月征求了国务院相关部委、省级环保部门及其他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创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突出重点。《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审批程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效力、重新报批和报请重新复核、资质和资格审查、公众参与要求等内容,与现行《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五条规定基本一致。本次《条例》修订不重复上述内容,而是在重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上述基本内涵时,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申请和受理、技术评估、不予审批情形等方面细化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