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时间:2021-08-31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规范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维护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幼儿园、普通中小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非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贯彻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全面落实、全员参与、全程控制的安全工作机制。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在安全工作中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 健全安全防范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教职工、学生“识险避险,自救互救”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治、妥善处理伤亡人员和善后工作等。

第五条学校对安全工作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成立学校安全工作组织领导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责任和经费;

  (二)实行学校安全校长负责制,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三)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将安全工作与其它工作统筹安排,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四)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有关人员,并与绩效考核相挂钩;

  (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建立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第三章 校内安全

第六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一)门卫制度;

  (二)安全检查和隐患报告制度;

  (三)消防、防震、防雷安全制度;

  (四)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五)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与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实验室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七)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八)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九)学校接送学生、教职工车辆管理制度;

  (十)突发事件预警防范与应对制度;

  (十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小学低年级学生、幼儿上学、放学接送交接制度;

  (十三)其他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责任制,并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专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的数量应该根据学校规模和实际确定。中小学、幼儿园规模在500人以内的,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保人员;规模在500(含500)人以上1000人以内的,至少配备3名专职安保人员;规模在1000(含1000)人以上的,每增加1000人,按照增加人数2‰的比例增配专职安保人员,住宿制学校应根据需要适当增加专职安保人员。

第八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校外人员入校登记及审验制度。校外来访人员、车辆必须持学校出入证进入学校,由学校接访人员负责其在校期间的安全管理。严禁无关人员和机动车辆进入学校,严禁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校园内部安装视频监控设施与一键报警装置,并安排专人监视值守,安全监控设施应覆盖学校重要场所,并及时更换和维修,影像资料存储时间不少于1个月。学校可视需要安装周界报警系统。

第十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使教职工熟知《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等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和指导学生识险、避险、自救、互救的方法和手段。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选配优秀教师负责教学工作,保证开足课时。学校应结合安全日、安全周、安全月、班会、国旗下讲话等活动,依托“青岛市安全教育平台”组织开展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优秀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

第十二条 学校应依据《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结合“5.12”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宣传日和学校升旗、课间操等集体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使师生熟悉逃生路线,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中小学校每月至少应开展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幼儿园每两个月至少开展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在校生较多的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应适当增加应急演练次数,寄宿制学校每年应进行不少于2次的住校生夜间应急疏散演练。使用校车的学校, 每年应进行不少于2次的校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三条学校应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和用电安全管理。

  学校应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馆、礼堂、食堂、锅炉房、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与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消防与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药品规格正确、药性有效,有关管理人员熟悉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学校应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开展夜间活动(包括上晚自习等)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和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