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章程载明事项有哪些

时间:2021-08-31

股份公司章程载明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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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的名称见后述。公司的住所是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载明所在地省、市、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

b、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国家允许公司从事经营的具体商品种类和服务项目,一般由公司自己确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具体、明确,所经营的业务不限于一种,可以兼营多种业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违反国家规定,并应当与其注册资本相适应。公司的经营活动应当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进行。

c、公司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有两种,即发起方式和募集方式。股份有限公司以哪种方式设立,不仅关系到设立时是否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而且关系到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经过什么程序设立。因此在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d、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是指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时的总数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每股金额是指每一股所代表的资本数额;注册资本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资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并应划分为等额的股份。

、发起人的名称或姓名、认购的股份数。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是指为创建公司而实施设立行为的人,应为5人以上。发起人是法人的,应当载明法人的名称及认购的股份数;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载明自然人的姓名及认购的股份数。认购股份数是发起人实际缴付公司的股款按每股金额折算出的股份数。

f、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以下权利:有权出席股东会,并按股份享有所有者作出重大决策的权利;有权选举公司的董事、监事,也有权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有权查阅公司的股东会议记录、公司的财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有权按股份分取红利和分配剩余财产;有权依法转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承担以下义务:遵守公司章程;缴纳股款;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除此之外,股份有限公司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g、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董事会应由5至19名董事组成。其职权是: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董事会每届任期不能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包括: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除此之外,公司章程可以依法对董事会议事规则作出更具体的规定,如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每年召开董事会的次数和具体时间等。

 h、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董事长。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由股东和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人,公司章程应对具体数额作出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等。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公司章程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作出规定。

j、公司的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章程规定利润的分配办法应当依法进行。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益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年公司亏损的,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先分配优先股股东的股利。

k、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是指公司解散的原因,公司章程应明确载明解散事由。如公司因破产而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解散等。

  公司的清算办法是指公司解散后如何进行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理。公司因破产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组成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l、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公司的通知包括通知股东和通知债权人。公司章程应对通知的方式,如邮寄、专程送达或者其他方式,作出具体规定。公司的公告包括公告公司的股东、公告公司的债权人和向社会公告。公司章程应具体规定公司的公告及公告办法,如以什么形式公告,是通过指定的报纸还是通过其他办法公告,什么内容可以在地方报纸公告,什么内容可以在全国性报纸公告等。

  以上12项内容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具备的内容。除此之外,公司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内容,如公司的工资制度、公司经理与公司董事的具体关系等。

  公司章程应由全体发起人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