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2)

时间:2021-08-31

  第四章 幼儿园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品德良好,身心健康,爱护儿童,忠于职守。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幼儿园应当每年组织其工作人员接受健康检查,并承担健康检查费用。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在治愈前或者在确诊排除传染病嫌疑前,暂停在幼儿园工作。

  幼儿园不得招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吸食毒品和有精神病史等人员到幼儿园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爱护和平等对待学龄前儿童,不得虐待、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龄前儿童或者实施其他损害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不得收受、索取学龄前儿童家长财物。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基本急救知识和技能,在工作时遇到危及学龄前儿童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学龄前儿童人身安全。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保安员等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幼儿园男性教师的数量。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在省规定的编制标准内核定公办幼儿园工作人员编制。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园长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条件。幼儿园教师、医师、护士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保育员应当受过学龄前儿童保育专业知识培训。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编写或者确定保育员培训教材,幼儿园应当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写或者确定的培训教材对保育员进行培训。

  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幼儿园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保安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相应专业知识培训。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依法与其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保障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和培训等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善和提高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保育员的工资待遇。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人均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幼儿园专职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教师技术职称评定、技术职务聘任政策单列实施,医师、护士执行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评定、技术职务聘任政策。

  对长期在偏远地区、条件艰苦地区工作的幼儿园教师,在技术职称评定、福利待遇等方面应当予以照顾。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幼儿园教师、保育员培养计划,支持和指导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开设学前教育、保育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制定促进学前教育专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完善幼儿园师资培养体系。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幼儿园教师、保育员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免费培训,对农村和偏远山区、海岛地区幼儿园教师、保育员增加培训的频次。

  幼儿园应当鼓励、支持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参加在职培训,保障其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鼓励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之间进行教师挂职交流。

  第五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条 幼儿园实施保育和教育,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注重生活性、趣味性和多样性,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满足学龄前儿童的感知、体验、探索需求,保护和培养学龄前儿童的兴趣和想象力,合理安排学龄前儿童生活作息,培养学龄前儿童良好的生活、卫生等行为习惯和学习品质。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实施保育和教育,应当防止和纠正小学化教育倾向,不得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和进行其他超前教育或者强化训练,不得组织学龄前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幼儿园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方面,注重培养学龄前儿童的主动探索、操作实践、合作交流和表达表现等能力。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的招生与班额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应当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龄前儿童入园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幼儿园招生、编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配置的相关设施设备、用品用具、玩具、教具等,应当适合学龄前儿童的特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质量标准和卫生、环境保护要求。

  鼓励幼儿园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的玩具、教具。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经省级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课程资源和教师指导用书。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卫生保健的规定,落实膳食营养、体育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方面的措施,增强学龄前儿童体质,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

  幼儿园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幼儿园建有食堂并提供集中用餐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幼儿园应当妥善管理药品,保障用药安全,不得擅自组织学龄前儿童进行群体性用药;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不得擅自给学龄前儿童用药,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幼儿园应当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为学龄前儿童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配置安全保卫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履行安全防范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龄前儿童接送应当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成年人负责。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学龄前儿童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主动与学龄前儿童家庭沟通和合作,通过家长学校等形式开展学前教育宣传和指导,帮助家长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做好对学龄前儿童的教育。

  幼儿园应当加强与社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等方面的联系和合作,综合利用各种资源,扩展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和活动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