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章程(2)

时间:2021-08-31

  第三章 中国科学院学部

  第十五条  中国科学院学部由全体中国科学院院士组成。中国科学院院士是国家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中国科学院院士由各科学部选举,经学部主席团审议批准产生。

  第十六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的义务与权利:

  (一)积极促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发展和应用,努力创新,作出成绩。

  (二)提倡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学风,普及科学知识,起表率作用。

  (三)积极培养人才,推动科学技术队伍建设。

  (四)对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问题的决策提出建议。

  (五)参加院士会议,承担中国科学院学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

  (六)积极推动科学技术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对院士候选人和外籍院士候选人有推荐权。

  (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七条 年满八十周岁的院士为资深院士,享有第十六条中第一至第六项的义务和权利,自由参加院士会议。

  第十八条 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在国际上具有很高学术地位的外国籍学者、专家,可被推荐并当选为中国科学院外籍院士。外籍院士可对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和中国科学院学部工作提出建议,可应邀出席中国科学院学部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学术活动。外籍院士不享有对院士候选人和外籍院士候选人的推荐权,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籍院士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后,可直接转为院士或资深院士。

  第十九条 中国科学院学部按学科领域分设若干科学部。院士按其所从事研究的学科领域,分别参加一个科学部。各科学部分别选举若干院士组成常务委员会,负责本科学部的工作。常务委员会推选科学部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各科学部主任、副主任和常务委员由主席团批准任职。

  第二十条 科学部的主要职能是:

  (一)接受国家委托或根据院士建议,组织院士对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重大科学技术决策提供咨询,推动科学技术政策和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二)接受委托,组织院士对重要研究领域、研究计划和研究机构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和指导。

  (三)组织院士选举。

  (四)开展学术活动,同国内外学术团体进行交流与合作,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普及。

  (五)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各项职能、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执行委员会执行院士大会和主席团的决议,领导学部工作。执行委员会由学部主席团执行主席、分管学部工作的中国科学院副院长、各科学部主任和专门委员会主任组成。学部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执行委员会会议。执行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负责学部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各科学部常委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由专门委员会选举产生,由主席团批准任职。

  第二十三条 中国科学院设立负责学部与院士工作的职能部门,该部门也是主席团的办事机构,承办主席团及其执行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科学部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国科学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事业法人的研究与发展机构、教育机构、支撑机构及其他机构。设立院部机关,在院长领导下履行全院组织管理职能。

  第二十五条 中国科学院设立的事业法人研究与发展机构(以下简称研究所)为国家科研机构,具有科技创新自主权与管理自主权,是面向全国开放的公共研究平台。其主要职责是:

  (一)进行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科技创新活动,不断提高我国在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不断产出重大科技成果,发挥骨干、引领作用。

  (二)结合高水平科技活动,培养并向社会输送高级科技人才。

  (三)积极争取并高质量完成国家、地方和企业委托的各类科技项目,加强知识传播和技术转移,促进高技术产业化。

  (四)履行事业法人相应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研究所所长是研究所的法定代表人,由中国科学院任免,对中国科学院院长负责。研究所所长任期一般为4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2个任期。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院发展战略和总体部署,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决定本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教育与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执行院管理制度,建立体现“职责明确、开放有序、评价科学、管理规范”原则的研究所法人治理结构,实施有效管理。

  (三)履行法定代表人相应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国科学院领导和支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办成质量优异、特色鲜明、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的研究型大学。建立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为核心、以研究所为基础、以研究生培养为主体、与科技创新紧密结合的教育体系。

  第二十八条 院部机关设立若干部门,实行部门首长负责制。部门首长由中国科学院任免,对中国科学院院长负责,任期一般为4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2个任期。院部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世界科学技术发展态势,制定全院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跨所的重大综合性科技创新项目。

  (三)管理院属机构领导干部。

  (四)研究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政策和制度体系。

  (五)对院属机构进行评价考核、资源调配和政策引导。

  (六)对中国科学院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全院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规划和组织开展重大国际和国内合作与交流。

  (八)履行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应承担的日常管理职能。

  第二十九条 中国科学院根据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院属机构较为集中的地区设立分院。分院是院部机关的派出机构,为事业法人。其主要职能是,协助院进行所在地区研究所领导班子建设,在授权范围内代表中国科学院与地方开展合作,为所在地区研究所提供服务,承办院交办的有关事务。

  第三十条 中国科学院设立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其统一管理院所两级占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负责对院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有关经营性国有资产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