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时间:2021-08-31

《贵港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步伐,制定了《贵港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贵港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步伐,充分发挥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功能,推动大众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4〕41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4〕246号)有关规定,给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所需场地,并免费提供创业指导、管理咨询、创业培训、法律援助等专业化服务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 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扶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审批立项新建,也可利用现有工业园、农业或科技产业园、大学科技园以及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方式创建孵化基地。

  第四条 基地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二)协助相关部门落实扶持创业政策;

  (三)协助孵化企业办理开业手续,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政策和信息咨询及有关代理服务;

  (四)维护孵化企业或项目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创业孵化基地的类型和认定标准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为基地认定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分为园区型(包括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楼宇型、店铺型(包括一条街)、市场型、厂房型等类型。

  (一)园区型:有独立的场地或种养殖基地,单层或多层厂房,有专门的管理办公室及规章制度,各创业企业或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生产、加工、制造等创业项目。

  (二)楼宇型:多层写字楼,有独立办公室,办公场所相对独立,各创业企业或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生产、代理、经销、广告、设计等创业项目。

  (三)店铺型:地理位置相对适宜,方便消费者,每个店铺的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经营、销售、服务类等创业项目。

  (四)市场型: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各摊位相对独立,有专门的市场管理办公室及管理制度,主要用于对外经营、商品批发销售等创业项目。

  (五)厂房型:厂房相对集中,适合小型加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入驻,各创业企业或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各类产品的加工或维修。

  第七条 申请基地认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申请建立基地的单位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和财务等管理制度,有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场地和配套设施。创业孵化基地的场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600平方米,可容纳孵化企业原则上不少于10户;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基地内水电、道路、消防、通讯等基础设施完善;对进入基地的孵化企业在场地的提供及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上,价格要低于市场价位。

  (三)配套服务。基地应设立专门的服务区域,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和人员,能够提供创业指导、政策和信息咨询及有关代理服务;建立孵化企业进入和退出管理制度;帮助基地内的孵化企业申报场地、水电补贴及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劳动用工、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

  第八条 基地认定程序

  (一)申请。经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批准设立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立的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评审。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核查申报材料、组织实地考察等形式对基地进行评审。

  (三)授牌。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评审认定的机构,授予“X X市(县、区)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第九条 申请基地认定,须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贵港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创业孵化基地可行性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运营情况、发展规划、管理制度、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三)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或事业法人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房地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原件和复印件;

  (四)基地专职管理人员名册。

  第三章 入驻孵化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及申报备案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孵化企业是指经批准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各类经营单位,包括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等,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在贵港市辖区范围内;

  (二)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孵化企业的创办者为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含5年)的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未纳入国家安置的退役军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民工。

  本款所指农民工是指具有广西籍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持有城镇居民居住证或半年以上进城务工经历的农村转移劳动者。

  (四)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孵化基地负责按上述条件向社会公开征集申报、评审、确定入驻基地孵化企业,确定入驻基地孵化企业后,将《贵港市创业孵化基地企业入驻申请评审表》(附件2)及相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