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

时间:2021-08-31

2016年《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制定了《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下面是送审稿的详细内容。

  《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规定。教育督导包括: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落实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三)负责教育质量评估监测。

  第三条 教育督导应当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督政与督学并举,监督与指导并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下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方针、政策情况;

  (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素质教育工作情况;

  (三)下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

  (四)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和依法治教情况;

  (五)下级人民政府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及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依法治校情况,实施素质教育情况,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情况,校长和师资队伍建设情况,招生、学籍管理情况,学校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安全情况、教育条件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和问题。

  第七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下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方针、政策情况;

  (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素质教育工作情况;

  (三)下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

  (四)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和依法治教情况;

  (五)下级人民政府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及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依法治校情况,实施素质教育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情况,校长和师资队伍建设情况,招生、学籍管理情况,学校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安全情况、教育条件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和问题。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下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方针、政策情况;

  (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和依法治教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依法治校情况,实施素质教育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情况,校长和师资队伍建设情况,招生、学籍管理情况,学校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安全情况、教育条件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和问题。

  第二章 督 学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可以根据职责和任务设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督学和其他工作人员。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其他专职督学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聘任若干名督学或督学顾问。

  第十一条 督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正;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五)接受过教育督导业务培训,并达到要求。

  督学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10年以上教育相关工作经历,工作实绩突出。

  第十二条 聘任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机构聘任并发放聘任证书。

  聘任督学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后自动解聘;可以连续聘任,但不得超过3个任期。

  第十三条 开展专业培训,根据督学队伍的结构和特点,采取专题讲座、工作研讨、学访交流等形式对督学进行定期培训,提高督导队伍专业化水平。

  第十四条 加强对督学的管理工作。每年对督学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督学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督学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

  第十六条 督学在参加教育督导活动时实行公务回避制度,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本人亲属人员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

  公务回避可由督学本人提出申请,由教育督导机构批准;也可由教育督导机构直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