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报销细则公布(2)

时间:2021-08-31

  生育待遇 顺产可报销1500元剖宫产3000元

  太原市城乡居民医保将提高生育保障待遇。连续缴费两年以上的参保居民,参保期内发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由城乡居民医保限额报销,标准为:产前检查费和住院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最高报销,顺产生育1500元,剖宫产生育为3000元。市医保经办机构将进一步完善医保网络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提供生育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服务。

  城乡居民医保同时建立未成人(含大学生)意外伤害门诊报销制度:因自身责任发生意外伤害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按80%的'比例报销,不设立起付线,乙类项目不自付,年最高报销限额2000元。

  持有《山西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扶助证》的参保人员,享受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大额疾病待遇,住院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提高20%;对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的,住院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提高10%;在乡镇卫生院住院的,只需缴纳起付线费用,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全部由住院统筹基金报销。

  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将按规定及时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大病保险 个人不缴费年最高报销40万元

  太原市人社局明确,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均纳入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大病医疗保险筹资统一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不再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因患大病住院或门诊大额疾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部分,进入大病医疗保险,年最高报销限额为40万元。医疗年度内首次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后,再次及多次住院的,不再设立1万元的起付线。1万元以上至5万元、5万元以上至10万元、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30万元以上的部分,分别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按55%、65%、75%、80%、85%的比例给予报销。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按规定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再按50%的比例给予报销。参保人员因病确需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在上述规定基础上降低5%。

  对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起付标准降低到5000元,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3%。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将同步实现费用即时结算,包括推动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减轻参保患者的垫支负担。太原市还将建立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特别提醒

  1 太原市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标准

  2 就医时须持诊疗手册和社会保障卡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就医,须持《太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诊疗手册由各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制作发放)和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专设窗口挂号,领取医疗保险专用复式处方就医。

  农村参保居民住院就医继续按相关规定实行“先住院后付费”。城镇参保居民可参照原新农合“先住院后付费”的管理办法实行先住院后付费。市医保经办机构将及时公布先住院后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居民提供医疗服务时,将核对患者身份和参保卡(证)信息。定点医疗机构无论是公立或民营,都将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未经参保人员同意,不得随意使用药品目录以外药品,确须使用时,需征得患者签字同意。

  3 急诊可就近选择非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因患危、急、重病急诊救治时,可就近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也可就近选择非定点医疗机构。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治疗的,要在一周内持所在救治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急诊接诊病历等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急诊转诊手续。大面积心肌梗塞、各种原因引发的颅内出血等不宜搬动的急诊参保人员,要在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因本省医疗条件所限,参保人员需转往外地诊治,需经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接诊科室主治医生和科主任签字,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备案后,转往全国各大城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及时通过网络信息系统上传医保经办机构备案。转诊参保患者就医结束后回转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录入就医及费用信息,上传医保经办机构报销费用。

  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太原市以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经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符合转外就医条件的,按一类收费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标准、住院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35%的比例报销。

  参保居民跨年度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12月31日为住院的参保居民办理住院费中途结算手续。次年仍继续住院的,其上年符合规定的住院费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不再负担起付标准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的,上年度医疗费用计入次年累计计算。

  4 这些费用不予报销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居民医保不予报销:

  在太原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急诊除外);

  不符合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的医疗费用;

  未按规定期限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

  私自涂改处方或自行开方索取的药品费用;

  在国外或港、澳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以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