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章程最新版(2)

时间:2021-08-31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院、教学部(中心)、实验室、研究院(所、中心、基地)等教学科研机构,并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合并、重组或撤销。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三十三条 学院的职责和职权是:

  (一)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二)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与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

  (三)提出设立学系、系级研究机构、院属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四)制定和执行学院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五)管理并合理使用办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六)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行使学校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学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学院院长按组织程序任免。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以及学校决定在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学院行政班子和行政负责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党政联席会议主要研究决定本学院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队伍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事项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委员会根据各自章程和议事规则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保障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教学部等享有与学院同等的职权,其领导体制、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参照学院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任、考核、晋升、奖惩、培训、解聘等。具体办法按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平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依法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平等、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学术诚信;

  (二)尊重学生、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热爱学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完善教职员工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建立收入正常增长机制,不断改善教职员工工作、生活条件。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统一的奖励和荣誉制度体系,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申诉机制和信息沟通反馈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 生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培养、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获得和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或者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和创业指导与服务;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励、荣誉称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项目;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依法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测评,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在受到学校处分或处理时,有权按规定程序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在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教职员工侵犯时,有权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二)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三)遵守学校各类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热爱学校,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育人为本,为学生提供并完善学业发展、生涯规划、身心健康和生活保障等服务,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五十二条 学校搭建与学生沟通交流平台,完善信息反馈机制,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奖惩和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按规定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建立申诉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支持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和团体按照各自章程规定推选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依法授权共青团厦门大学委员会对学生组织和团体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十六条 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参照学生的相关规定另行规定或者约定。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

  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学校依法拓展办学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接受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扩充事业发展资金。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力集中、财权下放,财事结合、权责结合,分级报账、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预算、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等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学校资金安全运行;学校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内部控制体系,执行审计监督制度。学校审计部门代表学校对学校与资源利用有关的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依法审计,并建立审计报告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坏。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加强对外投资管理,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履行投资者义务。未经学校或学校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任何单位、团体、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学校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校加强与各级政府、地区、行业的交流与合作,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提供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以高等学历教育为主体,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筹措资金,管理基金,发挥基金效能。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过的学生或工作过的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荣誉博士学位或各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社会组织,主要职责是通过联络校友、凝聚校友、服务校友,促进学校和校友共同发展。

  学校鼓励校友依法建立校友组织,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训为“自强不息,止于至善”。

  第七十条 学校校徽为双圆套圆形徽标,圆环上方为繁体字“厦门大学”,下方为拉丁语“厦门大学(UNIVERSITAS AMOIENSIS)”,中部为盾形和绶带。盾形上有三颗五角星图案代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天、地、人”三才;盾形中心的城及城门图案象征广纳贤才、开放办学;绶带上的“止于至善”四字为建校初期校训。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旗为印有校徽、校名的旗帜。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歌为郑贞文作词、赵元任作曲的《厦门大学校歌》。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4月6日。

  第七十四条 学校域名为xmu.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提议修订,章程修正案报经校长办公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提交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全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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