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学院招生章程信息介绍(2)

时间:2021-08-31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体育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视力、身高有要求,双眼视力低于4.7、男性身高1.68米以下、女性身高1.58米以下的考生应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一)本科、专科学费标准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中外合作的国际贸易类(国际商务)(中英合作办学)和计算机类(计算机应用技术)(中澳合作办学)专科专业19800元。

  (二)住宿费根据不同住宿标准收费,普通床位每生每年450元-1500元(不含水电费)。广东省四年制应用型本科人才(高级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试点的学生在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学习期间住宿费按该校标准执行。

  第八章 奖助学金

  第三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奖助学金类型有: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补偿资助、广东生源助学金。

  (二)神剑励志奖学金、人保财险奖助学金、香港石景宜刘紫英助学金、香港福慧慈善基金助学金、香港镇泰集团奖助学金、香港黎灿助学金、香港邓安堂助学金、香港雷为有奖学金、仲明助学金、军分区助学金、消防助学金、夕阳红助学金、生活补助金等。

  (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以致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学生,在校期间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高贷款每学年人民币8000元,或优先安排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邓红力

  监督电话:0751-8120004

  传 真:0751-8120004

  电子邮箱:sdjw@sgu.edu.cn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1-8120066

  传 真:0751-8120068

  电子邮箱:xsczly@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sg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sgu.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韶关学院2016年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韶关学院授权韶关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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