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1月12日起施行

时间:2021-08-31

《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7年1月12日起施行

  新颁布的《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1月12日起施行,以下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长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月12日起施行。

  电梯发生事故一小时内报告监管部门

  《办法》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电梯生产许可证,对生产的电梯质量负责。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未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等,其中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紧急制停按钮应当以明示方式告知。

  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不安全乘坐电梯行为的,及时制止。

  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措施对被困乘客进行抚慰,并组织实施救援,不具备应急救援条件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或者报告公安消防等专业救援机构赶赴现场实施救援。

  电梯发生事故时,应当组织排险、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于一小时内报告电梯所在地的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医院患者专用电梯应当由专业人员操作

  公众聚集场所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医院提供患者专用的电梯以及直接用于旅游观光且速度大于2.5米/秒的载人电梯,应当由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的人员操作。

  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的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并保证该设施的正常运行。

  停用电梯或者被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责令停用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识,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切断电梯主电源。停用期已经超出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停用期未超出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应当经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全面维护保养并检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乘客被困报警30分钟内赶到救援

  乘客乘用电梯时,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不得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陪同下乘用电梯。乘用的电梯发生故障时,乘客应当及时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取得联系,服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确保应急救援电话24小时有效应答,在乘客被困报警30分钟内赶到现场救援。

  违反这些规定将处罚

  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有效使用或者值班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不在岗;公众聚集场所使用频率较高的电梯以及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没有根据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次数和维护保养项目;停用电梯未设置停用标识和防护措施,或者未切断电梯主电源等情况,由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责令电梯使用管理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出现应急救援电话24小时不能有效应答,或在乘客被困报警后30分钟内未及时救援等情况,将追究维护保养单位责任。

  以下是办法全文:

  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种类、类别、品种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体系,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查找和报告电梯安全使用隐患,督促落实电梯社会监督员制度,组织和协调业主委员会筹措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资金。

  第四条 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规格、数量配置的设计审查以及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监控用房等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房地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受委托管理电梯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办理、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电梯修理、改造、更新工作。

  通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电梯井道通信信号覆盖的监督落实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公安、规划、商务、价格、教育、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确保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安全。

  第六条 鼓励电梯生产、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 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和电梯生产、维护保养、使用管理单位以及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电梯安全教育宣传,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