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总则释义

时间:2021-08-31

《残疾人保障法》总则释义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残疾人保障法》总则释义,希望大家喜欢。

  《残疾人保障法》总则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以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社会生活为核心内容的现代文明社会的观念已逐步形成,并不断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的中国以实现全体人民的富裕幸福为建设的根本目的,更应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通过发展残疾人事业,使他们的权利得到更好的实现,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的成果。本条开宗明义,从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两个方面体现了我国在残疾人保障方面的基本原则和立场。

  (一)立法宗旨

  1.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世纪70年代,残疾人的人权问题在全世界开始得到广泛认同。联合国大会分别在1971年通过了《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和1975年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宣言》,制定了平等对待和平等权利的标准。国际残疾人年(1981年)最终导致通过《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议程》。1993年通过了《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在同一个十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承认,国际社会有责任建立保护残疾人权利的法律框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日益提高,残疾人的人权保障日益受到重视。2006年12月13日,第61届联大审议并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公约》,2007年我国签署了该公约。公约规定,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必须促进和保护所有残疾人的人权,必须保障残疾人不受歧视地充分享有权利和自由,并促进对残疾人固有尊严的尊重。在一切政策和方案中考虑保护和促进残疾人的人权。

  我国有8300多万残疾人,涉及2.6亿家庭人口。残疾人是我国社会大家庭的重要成员,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切实保障残疾人人权,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本法关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二是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三是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四是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五是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六是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2.发展残疾人事业

  党的17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残疾人事业是文明、进步、崇高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残疾人状况明显改善,残疾人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在国际上赢得广泛赞誉。同时,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措施还不够完善,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推动残疾人事业继续发展的整体思路,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在战略目标层面,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二是在制度建设层面,要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法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三是在具体工作层面,要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要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做好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要发展残疾人教育、促进残疾人就业、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要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加快无障碍建设,发展残疾人服务业。

  残疾人事业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总之,要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

  《残疾人权利公约》将残疾人充分和切实地参与和融入社会作为一般原则加以规定。

  残疾人只有参与社会生活,才能使残疾人的各项权利得以实现,才能使残疾人真正地融入社会。因此,必须保障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平等参与。本法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残疾人权利公约》中规定,本公约的宗旨是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疾人固有尊严的尊重。二是充分参与,是指残疾人有完整而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政府应当保证残疾人参与各方面社会生活,任何非法限制都是对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本法在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六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以确保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其中康复和教育是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劳动就业和文化生活是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主要标志。社会保障是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保证。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

  4.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所谓物质文化成果,是指人类社会改造客观世界的成果。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必然要求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由人民共享。社会主义的基本任务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一方面,要认识到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物质文化的不断积累,同时也要处理好分配问题。这就要求体现社会公平,要避免出现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况,要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财富。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只有使他们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才能真正体现社会公平,实现共同富裕。

  (二)立法依据

  宪法是根本法或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本法依据宪法制定。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