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2)

时间:2021-08-31

  第四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员,可独立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

  1.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

  2.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含)无转让私有房屋或涉及转租、转让自管、直管公房行为;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居住;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4.申请人因离婚失去住房1年以上(含)。

  (二)非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

  1.申请人取得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3年以上(含)或持本市税务部门2年以上(含)完税证明;

  2.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

  3.在本市无私有房屋,且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含)无转让私有房屋行为;

  4.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居住。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租住房屋的须提供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优抚证等证明)。

  (二)非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的《居住证》;

  4.申请人在本市缴纳社保证明或税务部门完税证明;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6.租住房屋的须提供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下列住房面积认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一)私有住房;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

  (三)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安置住房;

  (四)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满3年

  (含)的原住房面积;

  (五)居住直系亲属的住房。

  第二十五条 申请及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服务中心或《居住证》办理所在地社区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社区服务中心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

  (二)初审:社区服务中心在 30日内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情况和住房状况进行走访核查。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或实际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天。公示后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和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等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

  (三)审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社区服务中心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住房情况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将收入认定材料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接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和收入认定材料后,在25个工作日内进行收入认定,出具家庭收入认定结果并及时反馈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接到区民政局反馈的收入认定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核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调查报告和已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核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接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的材料及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

  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媒体和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出具核准批复。公示有异议且异议经核实属实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家庭。

第五章 租赁住房补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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