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

时间:2021-08-31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二十二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县城区常住户口满5年;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单身人员可以作为独立家庭进行申请。

  第二十三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二)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材料;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及共同生活的证明材料;

  (六)反映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户为单位,除申请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积的人口;

  (一)与申请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未婚子女;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第二十五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面积的认定:

  (一)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面积;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

  (三)已转让或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不满5年)的原住房面积;

  (四)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面积。

  第二十六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面积的计算:

  (一) 租赁公有住房的,以租约记载的使用面积乘以1.33;

  (二) 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二十七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提供申报材料;

  (二)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受理后,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将核实盖章后的《申请表》、《公示表》及申请人相关材料,报送所属上级部门;

  (三)上级部门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表》、《公示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县民政部门;

  (四)县民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按规定进行审核,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县住建部门;

  (五)县住建部门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建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对象予以登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建部门申诉。

  第二十八条 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中专院校毕业当月起计算未满五年;

  (二)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在城区正常缴存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四)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城区无私有房产(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二十九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有固定收入并有支付能力的证明;

  (三)在城区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四)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城区无私有房产(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租住公有住房;

  (五)持有我县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

  第三十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二)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三)户口簿及其他居住证明;

  (四)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存证明;

  (五)婚姻状况证明;

  (六)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就业人员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供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并公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将核实盖章后的《申请表》、《公示表》及申请人相关材料,统一报送县住建部门;

  (二)县住建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住建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建部门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非以政府名义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自行确定配租结果,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或配偶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四条 住房保障部门以及各单位、社区居委会,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