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业协会章程

时间:2021-08-31

2016年中国建筑业协会章程

  中国建筑业协会于1986年10月成立,当时名为中国建筑业联合会,自1993年第二届理事会改为现在的名称。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中国建筑业协会章程,欢迎阅读。

  中国建筑业协会章程

  (中国建筑业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2015年7月21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C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联合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坚持为行业和会员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8号九龙商务中心A座7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诉求,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

  (三)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信用评价、达标评估等工作;

  (四)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国内国际市场,完善经营机制,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开展节能减排,增强市场竞争力;

  (五)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表彰优质工程项目、先进企业、优秀个人等;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

  (七)编辑、出版会刊和年鉴,加强建筑业行业网站建设,收集和分析国内外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发布市场信息,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素质;

  (八)发展同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建筑业企业承包境外工程,为实施“走出去”战略服务;

  (九)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十)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为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地方、部门建筑业社会团体或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五)个人会员是取得建筑业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及在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建议本团体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意见;

  (七)获得本团体的相关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工作方针、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