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说明

时间:2021-08-31

新版《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说明

  新版《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修改内容什么呢?修改的目的又是什么?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新版《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说明,供大家阅读参考。

  一、修改的目的和必要性

  《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2年3月施行以来,在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电梯安全运行,防范各类电梯事故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特别是《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于2015年3月修订、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有关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不尽一致,需要及时修订,以维护法制统一性。且近年来,我市电梯数量增加迅猛,电梯总数是四年前的2倍之多,老旧电梯数量逐年增加,在电梯监督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了新的问题。如既有住宅电梯加装、电梯的安全评估等,需要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予以规范。同时,因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压力不断增大,《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有必要及时予以修改。另外,我们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修改《条例》的方式形成制度性成果,为进一步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二、起草、修改情况

  该项目列入地方性法规计划后,市质监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送审稿报市政府。遵照市政府领导批示,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对反馈意见中合理合法的部分予以了采纳。针对《条例》中“基层政府的职责、电梯运行费用收取、制造单位的责任、使用单位的确定、更新和改造电梯所需资金来源、完善电梯安全评估制度”等重点问题,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召开了由政府相关部门、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政协委员以及政府法律顾问等参加的立法论证会,就一些问题达成了基本共识。经多次修改完善,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现在的《条例》。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基层政席的职责

  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践中,一些住宅小区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住宅小区因电梯使用、费用筹集发生纠纷,影响了电梯安全运行,而基层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的配合和协助,对此类问题和矛盾的协调解决将起到积极有效的推动作用。《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协助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因此,《条例》在第三条增设了第三款,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关于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建立电梯安全约束机制和事故赔偿社会救助机制,充分发挥责任保险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功能,对于落实相关单位安全责任、促进电梯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各方权益,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183号)对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推行范围进行了明确,我市实施效果良好。因此,《条例》第七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电梯检验机构、电梯生产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三)关于既有住宅电梯加装

  目前,既有未安装电梯的住宅,部分居民要求加装电梯的意愿较为强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既要符合物权法的规定,还要经住建、规划、消防等部门的审批或备案,涉及环节繁多、程序复杂。目前,厦门、广州、成都、汕头、北京等地均由市政府或市住建部门牵头专门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因此,参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作了原则性表述,明确了应当遵循的规则,即:“既有住宅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加装电梯的,应当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且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四)完善电梯安全评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在用电梯安全评估导则》,为老旧电梯的安全评估提供了依据。借鉴广东、上海等地电’梯管理立法的成功经验,《条例》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电梯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形、实施安全评估的机构、安全评估责任的承担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为老旧电梯的安全运行提供法规保障。

  (五)明确检验机构职责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是保障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专业机构。规范检验机构的行为、发挥检验机构的技术把关作用以及对生产使用单位的督促、核查作用对做好电梯安全工作意义重大。另外,随着当前国宗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工作的推进,检验检测也将趋于市场化,加强属地及外来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以及对其检验工作的监督,提出有关管理措施和要求很有必要。参考上海等地电梯管理立法对检验机构职责的规定,《条例》增加了第二十八条,分(四)项明确规定了检验机构依法从事电梯监督检验、检测,应当履行的具体职责。

  (六)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与相关上位法一致。为了保障电梯正常运行,保证电梯运行费用的收取、使用,《条例》第四十八条增设了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即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未单独列账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此外,《条例》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还对部分行政处罚的幅度作了相应调整,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规定。

  (七)其他删改内容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的规定,《条例》第八条将原来关于电梯制造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的规定,修改为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分(四)项内容明确了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承担的具体义务。第二,根据市物价等部门的意见,修改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作为《条例(修政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年检费用,由电梯使用单位集中收取、支付。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纳入物业服务费管理;电梯运行产生的电费由业主承担,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第三,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徐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0号)的规定,删除原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内容,修改原条例第二十三条作为《条例》的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电梯保修期满后的更新、改造、修理费用的缴存、管理和使用,按照《徐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删除该条第四款。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的规定,将原条例中有关“质监部门”的表述统一修改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另外,还对个别文字表述以及条款顺序作了修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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