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明年元旦起施行
27日,《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条例对河道岸线规划调整、河道采砂、河道生态建设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经批准的河道岸线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应专题论证。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涉及岸线规划重大调整的,原批准机关还应在批准调整方案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条例对规范河道采砂活动作出必要的刚性规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年度河道采砂可采区、可采期、作业方式、作业工具以及采砂控制总量等事项,禁采区、禁采期应当设立明显标志。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由于河长制是河道保护管理工作创新,属政府工作机制,目前尚处探索阶段,考虑到《福建省“河长制”实施方案》从2014年开始实行,这一制度还有待实践检验,为此,条例删除了草案修改二稿中关于“河道保护管理实行河长制”的。
《条例》有何亮点,将如何真正破解河道保护和管理的难题?福建省水利厅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明确河道等级管理权限 加强河道岸线的保护和恢复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将河道分为五级,实行分级管理:一级河道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二级河道、三级河道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四级河道、五级河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以法定的形式,明确省市县各级政府的河道管理范围、权限和应负的职责,使河道保护管理权限清晰、责任明确,为提高河道保护管理的力度、强度、精准度,奠定了坚实基础。
关于河道等级,福建省水利厅政法处处长兰伟龙表示,过去虽在技术上已有一定划分,但福建河道水系发达,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740条,总长2.46万公里,河网密度达112米/平方公里,这么多河道谁来管理、怎么管理,法律上并无明确划分。对此,加强对河道的保护管理,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资源越来越紧缺。部分市县为了建设基础设施,为了落实项目,占用河滩、占用河道、填河造地的意愿比较强烈。按照现有审批程序,河道岸线规划的最后审批权限又在市县政府。这一状况导致侵占河道、侵占河滩现象时有发生。”兰伟龙指出,为推进河道岸线规划工作的开展和建立岸线规划调整的约束机制,《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涉及岸线规划重大调整的,原批准机关应当在批准调整方案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从而遏制部分市县政府对河道规划岸线的调整修改的随意性,确保河道防洪安全和生态安全。
明确建立河岸生态保护蓝线制度 划定河道保护管理范围
2014年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实施河道岸线和河岸生态保护蓝线制度。为在法规层面上明确河道生态地保护范围,《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根据河流生态空间管制的需要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界限标准,在河道岸线外侧划定河岸生态地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布。这样一来,河岸生态地由前款规定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这对今后福建加强河道生态保护管理、开展万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众所周知,河道管理保护界线的确权划界是依法治河管河的重要依据。由于河道的管理涉及的部门较多且划分标准不统一,往往划界易,确权难。“过去很多人在河道、水库旁盖房子,拦河围截养鱼。为此,结合福建河道保护管理实践,《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对河道、河口及湖泊、水库确权划界作出明确规定。”兰伟龙表示,对河道保护管理管理范围内规定禁止性行为,特别是明确城乡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滩地,河道滩地、沙洲不得擅自开发,这为今后加大河道保护管理执法力度提供了重要执法依据。
加大非法采砂处罚力度 严格河道源头防控监管
非法采砂,是河道上的“毒瘤”,贻害无穷。一些采砂、运砂船业主肆意盗采、超量开采,不仅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和农民耕地构成了威胁,还严重影响到河道行洪、通航和桥梁、码头、防洪堤安全。非法采砂现象难以根除,究其原因,一方面,非法采砂存在暴利,让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导致非法采砂现象屡禁不止;另一方面,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影响了打击效果。
目前,有关河道采砂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福建省防洪条例》和《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对河道采砂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当时经济发展水平,所设置罚款额度低,罚款数额最高十万元;而规章的规定限于上位法及当时规章罚款幅度的限制,罚款额度低,罚款数额最高三万元。惩戒力度不大,造成非法采砂违法成本低。
为解决河道管理这一难题,《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专门就河道采砂的监管程序作了严格明确规定,对违法采砂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采砂可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以遏制非法采砂现象的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源头严防监管占河行为,兰伟龙特别指出,《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不得妨碍防洪度汛安全,并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备案;对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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