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1-08-31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7日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福建省规范河道管理,促进河道保护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对保障防洪安全,维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推进该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条款内容上突出问题导向,共有八章四十九条,按保护优先、从严管理、改善生态、持续发展要求,解决了多年来河道保护管理中河道管理的职责权限、河道采砂监管等方面的`困惑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今后加强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附:《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中有关河道采砂部分

  第六章 河道采砂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会同国土资源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年度采砂计划,明确下年度河道采砂可采区、可采期、作业方式、作业工具以及采砂控制总量等事项,并于每年十二月上旬公告;禁采区、禁采期应当设立明显标志,并采用技术手段监测禁采区、可采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河道采砂申请的,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并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进行采砂,并及时清除砂石弃碴,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采砂作业场所设立公示牌,载明采砂范围、数量、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以及许可证号等,并设置警示标志。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采砂作业,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服从防洪调度,保证行洪安全。河道采砂作业不得危害水工程安全和航运安全。

  第三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协调水利、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活动,加强采砂运砂船舶、车辆的规范管理,维护正常开采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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