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管理条例》为“互联网+”提供地理信息支持

时间:2021-08-31

《地图管理条例》为“互联网+”提供地理信息支持

  2016年实施的《地图管理条例》为“互联网+”提供地理信息支持,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有阅读。

  一、为什么要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

  《地图管理条例》是我国地图管理的重要法规,对规范地图编制、确立地图审核制度、规范地图出版活动、强化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加强对地图工作的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规定

  互联网地图是地理信息的重要载体,也是国家版图的重要表现形式,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目前,随着网络技术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地理信息应用的不断深入,互联网地图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由于互联网具有受众面广、传播速度快等特点,部分单位和个人随意通过互联网登载使用未依法送审且存在错绘、漏绘现象的“问题地图”,或上传标注敏感甚至涉密地理信息,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甚至给国家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强化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就是为了保证互联网地图制作、发布、使用过程中使用权威、准确的地理信息,避免因信息错漏给对公众造成误导、对国家主权完整和信息安全带来损害。

  二、互联网地图服务监管的两个关键点

  1、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准入机制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和地图数据库开发等服务的,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的,应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服务、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地图数据库开发服务,都涉及到对空间位置的测定、相关地理信息的采集、处理、表述和提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的测绘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第五条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互联网地图的出版,应依法进行审批。

  2、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的地图数据服务器设在国内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应当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建立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地理空间信息能够为各类社会、经济、自然资源、人文信息提供统一的空间定位框架,是国家“大数据”的空间关联基础。互联网地图是用户面最广的地理空间信息,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能够通过互联网服务集成各类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信息,以及公民个人行为实时信息,形成具有不可估量价值的“大数据”。为此,只有把服务器设在中国境内,才有可能对其数据进行有效监管,防止涉及我国社会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大数据被窃取。并且,只有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自身建立起安全管理制度,具备一定的互联网地图服务技术人员及安全审校人员,才能从源头上杜绝问题的出现。

  三、鼓励支持互联网地图服务,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

  随着移动互联网、社交网络的兴起,地图已成为互联网服务的重要内容和联系各类信息的纽带,移动互联网地图更是发展迅猛。2015年地理信息产业总产值预计达3600亿元,增长率将达22%。在“一带一路”、“互联网+”等国家战略的推动下,在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提速和各种应用需求上升的推动下,地理信息产业将步入加速发展期,未来仍将保持20%以上的复合增速,2020年总产值或将超过8000亿元,商业模式较为成熟的相关企业将迎来业绩爆发期。

  为此,通过《条例》保障互联网地图服务规范健康发展,将极大地促进我国地理信息产业、互联网产业的发展。

  下面是条例全文

  地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六条 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