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的说明

时间:2021-08-31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的说明

  近日,《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进入了二审,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的说明,欢迎大家阅读。

  一、制定新《条例》的必要性

  省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3月颁布实施、于2009年5月修订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加强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省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深入发展,企业的数量越来越多、类型越来越多,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复杂性、风险性越来越高,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等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突出,对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与此同时,安全生产改革不断深化,安全监管实践不断深入,特别是随着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外部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使得我省《条例》的修改完善显得十分必要。

  (一)制定新《条例》是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的需要。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安全生产法》对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完善监管执法方式、加大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等条款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与此同时,《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正式实施十年,原《条例》关于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企业安全生产要求、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等规定已经滞后于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为贯彻上位法精神,落实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最新要求,迫切需要对我省《条例》予以修订。

  (二)制定新《条例》是适应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关心支持下,全省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落实政策措施,严格安全监管,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从实际来看,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法治意识不强,不能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的关系,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和市场效益;一些地区隐患治理仍有缺位,后续治理措施跟不上,仍然存在安全盲区;一些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仍然薄弱,安全生产法规建设滞后;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力量建设、信息化和应急救援水平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等等。为切实解决以上问题,迫切需要制定新《条例》,通过法律支撑和法律保障,推动解决各类问题矛盾,促进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好转。

  (三)制定新《条例》是健全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的需要。近年来,尽管全省安全生产各类监管体制机制逐步完善,但在许多方面仍然存在薄弱和支撑力度不足的问题。一方面,相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仍然不明晰。实际工作中,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职责仍然存在缺位、交叉和含混不清的问题,相关行业领域存在监管盲区。另一方面,基层安全监管机构能力存在短板,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全省49.5%的乡镇(街道)安监机构没有独立运行,平均每个乡镇(街道)配备有编制的专职人员只有1.59名,人均监管250家企业,并且基层安监队伍普遍不够稳定,任务重、压力大、待遇差、保障低导致人员流动性很大。因此,进一步明晰部门职责、加强基层安监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等问题亟待解决。面对安全监管实际工作的需要,迫切需要制定新《条例》来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填补相关法律制度空白,为基层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省人大对新《条例》制定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省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4月下旬采取省市联动的方式,对我省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蒋定之,副主任赵鹏、刘永忠三位领导同志,分别带队前往南京、常州、镇江、南通、苏州、盐城和连云港等市进行执法检查,召开座谈会,听取各地贯彻落实“一法一条例”情况汇报,并对《条例》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专门听取了执法检查情况汇报,在充分肯定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的基础上,指出我省安全生产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地方法规,加强责任体系建设,强化基层基础工作等方面的问题。执法检查中,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呼吁尽快制定新《条例》,加强省级层面对安全生产的顶层设计、统筹规划、法治引领。

  综上所述,在总结现行《条例》实施经验和存在不足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安全生产总体形势、工作任务和基层实际,制定新《条例》非常必要、十分迫切,对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好转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新《条例》的制定过程

  根据省人大立法计划,省安监局专门成立起草小组,集中力量,在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经多次论证、多轮修改,于2015年6月将《条例(草案)》报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经初步审查和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先后三次书面征求省监察、编办、住建、公安、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质监、食药监、卫生计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水利等部门以及13个省辖市的意见。同时,在江苏政府法制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分析和研究,吸收采纳了相关意见和建议。

  此后,省政府法制办就《条例(草案)》中意见比较集中的建设项目“三同时”、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执法人员“尽职免责”等内容,召开专题协调会,积极与省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2015年5月、11月,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安监局先后前往扬州化工园区、常州武进区、泰州等地开展专题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现场了解情况等方式,进一步征求地方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安监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实际,借鉴国内外安全生产立法的先进经验,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全面审查和修改。最终形成了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修改送审稿)。2016年2月25日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送审稿),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