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

时间:2021-08-31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性原则,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二十一条 各类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回收。

  第二十二条 本市推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实施绿色办公。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

  第二十三条 住宿、旅游、餐饮经营者不得在经营活动中免费提供一次性用品。

  餐饮经营者应当提示、指导消费者理性、适量点餐,并在明显位置设置提示牌。

  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

  第二十四条 本市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新建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时,应当同步配置果蔬菜皮就地处理设施。

  已有的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实现果蔬菜皮就近就地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与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工商行政管理、旅游、农业、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的政策和措施。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六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如纸类、塑料、玻璃和金属等;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三)餐厨垃圾,指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产生的易腐性垃圾等有机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如混杂、污染、难分类的纸类、塑料、玻璃、金属、织物、木料等。

  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以及本市生活垃圾的特性、处理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定期修订并公布。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可以由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适当调整。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个体回收人员,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应当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废弃物应当交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厨余垃圾和有机垃圾应当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个体回收人员上门收集。

  第二十八条 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

  鼓励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实现回收途径多元化。

  第二十九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及其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鼓励探索采用垃圾分类实户制、智能回收平台等方式,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准确率。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教育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居住区内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指导居民正确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施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公园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三)商场、集贸市场、超市、饭店、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的办公管理区域,该单位为责任人;

  (五)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责任人;待建地块,业主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

  (三)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指定集中收置点;

  (四)将生活垃圾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服务内容。

  第三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要求投放人按要求进行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按要求分拣的,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报告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处理。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集、运输的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要求进行分拣;责任人不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该区域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进行分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居民、单位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三十五条 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绿化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