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卫生保健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卫生保健制度】本园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开展卫生保健工作。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四条 【膳食营养】本园建立合理的膳食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为幼儿提供科学的膳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促进幼儿健康发育。
第三十五条 【卫生消毒和疾病预防】本园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三十六条 【平安校园制度】本园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严格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加强园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保育教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本园不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校方责任险】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幼儿家庭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九章 幼儿园与家庭
第三十八条 【家长委员会】本园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保育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幼儿安全健康、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化解家园矛盾等工作。
本园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本园发展规划及其进展、保育教育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九条 【家长学校】办好家长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四十条 【家园联系机制】本园通过家长学校、家长沙龙、亲子活动、家庭访问、网络论坛活动等平台,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形成家园教育合力。
本园发挥家长专业和职业优势,协助幼儿园组织实践活动,开展各类家长助教活动和家长志愿者活动。
第十章 幼儿园资产
第四十一条 【开办资金】本园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元。
第四十二条 【资产保护】本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幼儿园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三条 【资产管理与使用】本园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按照园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定期公开财务情况。
本园向教职工和幼儿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保育教育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幼儿园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章 办园监督
第四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本园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规定每三年或五年换届。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幼儿园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
(二)参与民主管理,评议监督幼儿园的领导干部。
(三)审议幼儿园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及各项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监督】幼儿园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查、检查、评比与指导。
第四十六条 【审计财务部门监督】幼儿园接受物价、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社会监督】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对办园情况实行社会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章程生效程序】本章程经本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园务委员会通过,并经xx市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九条 【章程修订程序】本章程的修改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修改提议获得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有效多数票方得以修改,并报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条 【法制统一原则】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解释权归园务委员会,自审批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 【章程解释】本章程由园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园务委员会成员亲笔签名并按指模:
(说明:园务委员会成员通常由领导班子成员或扩大至中层干部组成,人数为单数。每一位成员用黑色水笔亲笔签名后在各自名字上按指纹)
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名,盖公章)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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