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最新」(2)

时间:2021-08-31

  四、声明与承诺

  1、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贵司的陈述和贵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贵司应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若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贵司发现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有新情况发生,请及时与本所律师联系,本所律师将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和新的进程重新制作《法律意见书》。

  2、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对账单、财务报告、处理意见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3、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等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具。本所不能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产生影响。

  4、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诚信的执业原则,由于本意见书的出具涉及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评价,而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最终作出何种判决并非律师所能掌控。对此,特提示贵司对本意见持审慎采信态度。

  5、本文件仅应贵司要求,供贵司参考,切勿外传。

  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

  律师: 彭xx

  二〇xx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律意见书范本【最新】2

  致:重庆市永川区全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暨王可全总经理

  重庆盈月居房地产开发公司暨王浩总经理

  我们接受贵公司的法律咨询,对贵公司与吴平富、吴平玉(以下称吴氏兄妹))的借款合同纠纷事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审查和分析,现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通过传真或电话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证据、材料和说明,特向贵公司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供贵公司在进行决策、协商、谈判或诉讼时参考之用。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7、其他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依据

  1、《民事起诉状》(原告吴氏兄妹诉王浩及贵公司)(共2页);

  2、《证据清单》及《借条》6张(共7页);

  3、永川区法院《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20xx)永民初字第2021号】(共3页)

  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传票》【(20xx)永民初字第2021号】(共2页);

  5、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xx)永民诉前保字第27号】(共2页);

  6、重庆市永川区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xx)永民诉前保字第27—2号】(共1页);

  7、王浩和永川区全发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永川全发))《土地转让协议书》(共3页);

  8、贵公司相关知情人员提供的本案事实电话口头情况说明;

  9、贵公司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与本法律意见书第二条中所述的事实依据,现查明并确认关于本案的下述基本事实:

  1、签约借款

  20xx年,重庆盈月居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重庆盈月居)因为公司运作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资金支持,其总经理王浩先生遂找到了吴氏兄妹进行借款融资。

  20xx年10月1日、10月9日、10月18日、10月22日、11月17日和12月13日,王浩先生以借款人名义分6次向吴氏兄妹共借款三百二十六万二千二百三十三元(¥3262,233.00)整,并出具了借条6张,均由重庆盈月居作为担保人盖章。6张借条均载明:年利率按照25%计算;吴氏兄妹可以随时要求王浩还款,如超过一日按应还金额万分之八支付违约金。

  2、土地转让

  20xx年12月11日,王浩先生和永川全发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王浩先生将其名下依法受让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萱花村二社的637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永川区房地证20xx字第GY3149号)转让给永川全发,转让总价款为700万元,由永川全发向王浩先生的债权人周维春偿还400万元,另代替偿还王浩先生预收的“全发韵竹苑”开发项目定房诚意金3006340元。合同签订后,王浩先生依约将上述国土使用权转让给永川全发,并在国土部门办理了相关的过户登记手续。永川全发也依约履行了约定的偿还付款义务。

  3、诉前保全

  20xx年4月29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依据吴氏兄妹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的情况下,作出(20xx)永民诉前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永川全发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萱花村二社的637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予以扣押;将王浩先生占有的永川全发24.38%的股份进行冻结。同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xx)永民诉前保字第2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永川全发协助执行将王浩先生占有的24.38%的股份进行冻结。

  4、提起诉讼

  20xx年5月9日,吴氏兄妹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王浩先生和永川全发恶意串通为由,请求法院判令王浩先生和永川全发共同偿还借款3262,233元及利息50万元,重庆盈月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xx年5月19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向王浩先生、重庆盈月居、永川全发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传票》,定于6月6日作为举证截止日期,于6月6日上午开庭进行证据交换和庭前询问。

  另查明:重庆盈月居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浩先生,而永川全发的法定代表人为王可全先生,王可全先生乃王浩先生之父,王浩先生同时也是永川全发的投资人和股东,占有公司24.38%的股份。

  还查明:“全发 韵竹苑”为重庆盈月居所开发的项目,并拥有相关证书和批文,目前该项目已经全部转让给了永川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