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民事答辩状

时间:2021-08-31

侵权民事答辩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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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民事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因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一案,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份。

  注:答辩理由应陈述起诉书中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等问题,并列

  举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侵权民事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被告谭XX驾驶川E97XX8号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

  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3号1幢10号

  负责人:郭XX 职务:总经理

  被答辩人:邓xx,女,汉族,1xxx年11月10日生,住四川泸县德胜镇,身份证号码:510521197211XXXX0,电话:139824XX

  被答辩人:何xx,男,汉族,1xxx年10月6日生,住四川泸县德胜镇,身份证号码:5105211971XXXX,电话:1398XXX

  因被答辯人邓XX、何XX诉我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对该事故事实部分和保险情况予以认可。

  被告人谭XX驾驶的车牌号为川E9XX号机动车,在我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30万,发生事故时尚在保险期内。对何XX医疗费150元(出具正式发票)、车辆维修费2000元(出具修理厂正式发票)可以认可,对施救费、停车费、车辆鉴定费答辩人国寿财不予赔付。

  二、对被答辩人邓晓芬要求按照城镇户口标准进行的赔偿不予赔付,尤其是伤残赔偿金和被扶养人小孩的抚养费。(1)、从被答辩人未出示的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但从复印件载明可知被答辩人邓XX系农村户籍,故消费和收入以农村为主。且被答辩人无法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租房合同及所租房屋产权登记情况、水电气费物管费缴纳等票据、每天提供单位为邓晓芬缴纳社保情况、一年以上工资表及工资完税证明等证据材料,邓晓芬只能出示7-10月共计四个月的工资表,无法证明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消费为城镇标准。(2)、被答辩人出示村委会出具的暂住证是不符合出具该证明文件主体资格,不符合该证据的形式要件,不具有证明力,不能达到原告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消费收入为城镇标准的证明目的,仅仅出具一份手写租房单据从20xx年至今租住,而无法出具属实辖区派出所出具暂住证,故无法比照城镇标准进行赔付,因此该抚养子女不仅户籍为农村更未出具任何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该被扶养人小孩消费支出为城镇或居住在城镇。出示证据链条不符合逻辑和现实需求,不予认可被答辩人尤其不予认可被扶养人子女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付。(3)、庭审现场法官询问原告原告即答辩人邓XX至今仍在耕种农村土地,并且该房屋一直由何XX居住居住更是事实。

  三、被答辩人伤残鉴定评定十级予以认可,住院22天系事实。

  四、被答辯人主张的以下不合理费用答辩人不予赔付。

  误工费(1)、被答辩人邓XX对其主张误工费不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个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于被答辩人系农村户口为农民,没有一年以上居住城镇,收入为一年以上固定工资,被答辩人也未提出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的收入证明。故,1、被答辯人邓晓芬也未提供与其他收入相关的劳动合同、工资单和完税证明,因此,误工费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仅按中级人民法院会谈纪要的规定认可误工费80元/天。(2)、误工时间的计算过长,要求按照医嘱休息时间计算或答辩人保留对其提起误工费鉴定的权利。

  20xx-11-3至20xx年2月25日 80元/天

  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的计算,医嘱若没有明确需要加强营养和天数,则不认可。若存在医嘱要求加强营养则答辩人认可10元/天,时间天数以医嘱载明时间为准22天。被答辯人邓XX主张数额过高,不符合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的标准规定。

  加强营养:10元/天×22天=220元

  伙食补助费:10元/天×22天=220元

  护理费二被答辯人护理费的计算参照中级人民法院会谈纪要中对此规定,答辩人仅支持60元/天,以实际住院日期天数为准。

  60元/天×22天=132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且不符合计算要求根据被答辩人所受伤情及伤残等级,其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合理的费用应该是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农村户口标准:30000元×伤残系数10% = 3000元。

  后续医疗费过高且无合法依据 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费鉴定意见为准或答辩人保留对其后续医疗费进行鉴定的权利,医院没有出具该证明内容的资质和权利,不予认可该6000元的续医费。

  交通费过高且无发票依据 答辩人认可被答辩人可提供发票的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的发票数额为交通费,但被告无法提供相关联的发票,主张600元过高,答辩人可在100元-200元适当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