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2)

时间:2021-08-31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xx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上诉作出答辩如下:

  第一,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如何定性并不会对本案产生任何程序或者实体上的影响,况且被答辩人在原审答辩状中已经自认了“实际履行时双方并未按照加工合同之约定履行”的事实。因此,原审以买卖合同纠纷立案并判决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第二,被答辩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料价格上涨”的事实,因此,原审判决根据被答辩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显示的价格,认定双方交易的单价为每吨16,x00元是正确的。

  第三,由于被答辩人是在其设在xx市的加工厂将原料加工成成品的,该加工厂距离约定交货的地点不足3公里,被答辩人的代理人在原审过程中自认两地点之间的运费是每吨15元。原审判决在被答辩人自认的基础上作出相关认定并无不当。

  第四,被答辩人已经在原审答辩状中自认:“在合同期间我公司提供的货物其中有一批36吨,以抽检不合格为由被退回,我公司提出异议后,并请原告检验人员重新检验为合格”。但是,被答辩人并未提供能够证明被退回的36吨货物再次交付给原告的证据。因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也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此致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北京xx公司

  xxxx年x月2x日

  民事答辩状范文3

  答辩人:***,男,51岁,汉族,住***镇小学。

  被答辩人:***县***小学。

  法人代表:***任校长职务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理由如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谈不上合同纠纷,答辩人现住房是xxx5年从该校教师岳文昌名下转让而来,未曾与被答辩人签订什么合同,不存在合同约定不属于本校教职工封闭一楼后门的说法。房屋后门与生俱来,不属于答辩人私开。再者,答辩人所购房屋,属被答辩人早年所建,由于前门距地面达1米多高不能正常出入,答辩人只能从自家后门出入,后门一旦封闭将严重影响答辩人的正常生活出行。被答辩人在当初建造房子时,就理应考虑到给购房者留有合理的`出路。如果没有房屋后门的支撑,答辩人将不会购买一个没有出路的房子。学校安全

  固然重要,但防范的措施也并非一种,而答辩人的权益也理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并没有不属于该校教职工必须封闭一楼后门的约定,被答辩人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且以损害答辩人权益为筹码,依法不能成立。请求法庭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请。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年**月**日

  民事答辩状范文4

  答辩人:黑龙江省xx厂

  住所地:xx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厂长

  被答辩人:xx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xx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所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是“以水泥面为计算单位,每平方米1x0元”,而不是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的“工程价款路面三层以上每平方米1x0元”。

  第二,被答辩人的确是在xxx2年x月21日完成了水泥路面的施工。但是,并不能因此就认为被答辩人“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提前竣工”。因为:一方面,截止到xxx2年x月21日,被答辩人只是完成了水泥路面的施工。而按照合同的约定,工程的内容除路面以外还包括“路肩、边沟、桥涵和路灯”等附属工程,也就是说,被答辩人实际上并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是xxx2年x月30日(含养生期)。按照公路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养生期一般在14—21天。照此计算,被答辩人应当在xxx2年x月16日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才可以说是“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可是,一直到xxx2年x月21日,被答辩人只完成了路面工程的施工,究竟是谁违约显而易见。

  第三,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并未按照施工进度付工程款”也并不是事实。按照双方代表于xxx2年10月1x日签字确认的《xx厂支路路面实测结果》可以确认:路面面积是x,246.32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1x0元的价格计算,合同价款总额应当是1,4x4,33x.60元。而截止到xxx2年10月底,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累计支付工程款120万余元。这怎么能说答辩人没有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呢?况且,该项工程并没有通过黑龙江省xxF公路工程指挥部组织的统一验收,因此,双方也没有进行最后的工程结算。在这种情况下,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显然是于法无据的。

  第四,答辩人承认设计变更部分导致了工程价款的增加,但是,在设计单位没有提供预算资料之前,答辩人无法确认该部分价款。答辩人承诺,在设计单位提供预算资料或者工程经过指挥部验收合格并确认工程量之后,答辩人可以先参照去年的工程定额费用拨付工程款,待统一决算后进行最后的结算。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一种明显的恶意诉讼行为,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同时,答辩人保留提起反诉或者另行起诉的权利。

  此致

  黑龙江省xx市中级法院

  答辩人:黑龙江省xx厂

  xxx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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