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街巷胡同环境管理工作细则》(2)

时间:2021-08-31

  第三章 依法查处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各行政执法主体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对街巷胡同环境管理和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街巷胡同违法建设查处:

  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由规划和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属地街道办事处和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拆违的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对于已取得规划许可但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由规划部门负责前期立案调查,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后期强制拆除。对于未取得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拆除。城管执法部门可对从事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规拆墙打洞行为查处:

  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和区房管局按照自身职责加强对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负责监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区房管局负责监管。区住房城市建设委负责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监管。区房管局负责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对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无照游商、无证无照废品回收点,乱堆物料、店外经营、露天烧烤、违规大排挡、报刊亭出摊行为查处:

  城市执法部门对违规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堆物堆料、摆摊设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规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规店外经营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规废旧物品收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无照经营从事露天烧烤食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灯箱、装饰性树挂行为查处:

  城管执法部门对在公共场所违规设置标语、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规散发、张贴、喷涂小广告、标语、宣传品行为查处:

  城管执法部门对擅自利用或者组织张贴、涂写、刻画、喷涂、散发标语、宣传品和广告进行宣传的,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住建、旅游、教育、食药、工商、公安等部门分别针对非法小广告来源的房屋销售公司、旅行社、教育机构、药品销售企业及从事复印打印店面进行普查,从源头上挤压非法小广告的生存空间;文物保护建筑上的小广告,由区文化委协调牵头处理。

  第十八条 黑车、黑摩的、黑三轮趴活、揽客行为查处:

  东城公安分局牵头开展黑车黑摩的的综合治理工作,交通、城管等部门做好工作配合,依法对营运车辆进行检查,责令非法营运和为非法营运提供条件的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加强源头管控,坚持严格执法。

  第十九条 私装地锁、地桩、违法停车行为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交通;在道路及道路、居住区以外其他公共场所相应的职责范围会同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具体划定各自管辖范围;对未明确划定执法管辖权的公共场所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先行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城管执法部门对擅自在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城管执法部门对以下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法查处:

  (一)对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乱倒污水、垃圾,焚烧树叶、垃圾;及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对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未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未做到定时清扫、及时保洁,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门前三包的,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20元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主体、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街巷胡同环境管理和整治工作中执行不力、不作为、不履职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中涉及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的,以调整后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东城区街巷胡同环境管理工作细则》(东政发〔2014〕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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