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黑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支持全省旅游业加快发展,制定了黑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黑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支持全省旅游业加快发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本级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黑政发〔2009〕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黑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旅游业发展的资金,包括旅游项目建设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和旅游宣传促销资金(以下简称“宣传资金”)两个部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是“遵守规划、突出重点”。按照《黑龙江省北国风光特色旅游开发区规划》(黑发[2009]12号)的部署,重点支持规划中确定的旅游建设项目和旅游宣传促销活动,适当扶持其他具有发展潜力的起步型或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旅游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是补贴性、鼓励性、导向性的资金,其目的是通过财政资金的投入,引导和带动各类资金对旅游业的支持,改善整体旅游环境,扩大旅游业的知名度,从而促进全省旅游经济的发展。
第二章 项目资金
第五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
(一)旅游景区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景区内的道路、码头、电力、供排水、卫生、安全保障、环保设施的建设完善项目;
(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包括:景区(点)厕所、停车场、标识标牌、游客接待中心等建设完善项目;
(三)旅游名镇的的乡村旅游项目;
(四)全省及跨市(地)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和省里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的旅游发展规划编制项目;
(五)利用地方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的.项目。
(六)省本级的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招商引资、统计调查等费用。
第六条项目资金使用分为无偿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形式。各市县可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大小、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实际情况,申报以下两种资金使用形式。
(一)无偿补助:主要用于符合旅游规划的、对改善旅游环境作用大、引导带动作用大、以非经营性为主的旅游建设项目和发展规划编制补助。对同一个项目的无偿补助原则上不连续超过3年,补助资金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50%,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项目及其他经营性的旅游建设项目,项目业主为旅游开发农户、独立的企业法人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贷款贴息的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原则上连续不超过3年。
第七条 项目资金的无偿补助与贷款贴息原则上不同时支持同一个项目。
第八条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下达通知。每年年末省财政厅研究确定项目资金支出预算规模后,会同省旅游局向有关各市县下达下一年度项目资金申报通知。
(二)项目申报。各市县项目投资主体按照通知要求,报所在市县旅游局和财政局申请项目资金,并由市县旅游局会同财政局审查后联合行文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省属单位申请项目资金,经主管部门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
(三)项目审批。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审核通过后,对拟扶持项目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四)拨付资金。对审批通过的扶持项目,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局依据项目施工进度和用款计划等实际情况,拨付资金。
第九条 项目资金申报内容:
(一)项目申请报告。各市县旅游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省旅游局、省财政厅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各一份。报告要对本地旅游发展概况和支持重点做简要分析;对旅游项目资金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对单个项目情况做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材料。每个申报项目需要单独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黑龙江省旅游项目资金申报表(见附表);
2、旅游项目所在景区旅游总体开发规划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各市县发展与改革部门批准文件;
4、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城市景区点);
5、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7、贷款贴息项目应附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实际发生计息单及相关审贷法律文件。
以上第1至第6项为所有申报项目的必备条件,第7项为特定项目的必备条件。
第十条 项目调整。项目资金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的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由各市县旅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旅游局(附更改项目申报材料),经省旅游局商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三章宣传资金
第十一条 宣传资金的使用范围是:在国内外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播发的全省综合性旅游宣传广告;在国内外举办或参加的促销活动;宣传品制作及宣传设备购置;记者接待;省内重点大型旅游活动补助;组织国际国内客人入省、包机及专列奖励。
第十二条 宣传资金的使用形式为无偿补助。省旅游局负责宣传资金的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宣传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每年年末省财政厅确定下一年度宣传资金支出预算规模后,由省旅游局编制全年的宣传促销项目预算(参照行政公用经费支出标准编制明细预算)和宣传方案,向省财政厅申报。对审批通过的宣传项目,省财政厅依据宣传项目进度和用款计划等实际情况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调整。省旅游局应向省财政厅定期反馈预算执行情况,并根据分项预算的超支或结余,及时提出预算调整计划,并根据省财政厅批准的调整计划执行。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项目进行审查、论证、审核;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审查、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省和市县分级负责制。财政、旅游部门根据职能定位,按照分工负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承担专项资金的管理责任。
县级申报项目除向省部门上报外,还需向所在市(地)级旅游和财政部门报备;市(地)级旅游和财政部门要在每年11月底前将所辖县级及本级旅游项目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统一汇总,对报备的县级项目要按照本区域旅游总体规划和旅游发展态势提出推荐意见,上报到省级旅游和财政部门,作为分配下年度资金的参考。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旅游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核减、停拨或追回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资金的行为;
(二)滞留、侵占或挪用项目资金的行为;
(三)项目实施中违反会计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黑龙江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黑财企[2007]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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