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湖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1-08-31

青山湖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旅游产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制定了青山湖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青山湖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旅游产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南昌旅游产业大市建设的若干意见》(洪发〔2009〕24号)及南昌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森林旅游的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11〕29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区政府为大力扶持地方旅游产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区旅游产业引导、扶持、奖励、宣传、促销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旅游专项资金的来源。自2012年起,每年从区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200万,以后视财力增长按适当比例逐年增加。

  第四条 旅游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项目管理原则。通过申请、立项、审核、审批、监督实施、决算等项目管理程序,对旅游专项资金使用实施有效管理。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旅游项目库,所立项目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备一定的发展潜力和前景的旅游景区(点)。

  (二)引导激励原则。发挥政府资金对旅游产业投入的引导作用。对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建设的投入,以单位自筹资金为主,财政资金引导扶持为辅。

  (三)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扶大扶优,坚持专款专用,避免资金分散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跟踪问效原则。区财政局、区文化广电旅游新闻出版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在本区注册并在区内依法纳税的旅游企业和旅游事业单位。

  第二章 扶持对象、条件和方式

  第六条 旅游景区(点)建设扶持补助。

  一、 扶持补助对象及条件。

  (一)新建和改造提升、当年投资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的区旅游景区(点)项目。

  (二)新建和改造提升、当年投资总额不低于200万元的乡村旅游景区(点)项目。

  (三)旅游景区(点)游客服务中心建设。

  (四)国家和省市给予了资金扶持,需县区配套的旅游景区(点)项目。

  二、扶持补助方式

  (一)旅游基础建设扶持补助:是指对旅游道路、桥梁、游步道、导览系统、停车场、码头、公厕、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投资建设的项目给予的扶持补助。

  乡村旅游景区(点)项目:根据《南昌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扶持补助方式,按要求进行配套。

  (二)旅游经营设施建设贴息及扶持补助:是指对除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与旅游相关的建设项目给予贴息或扶持补助。

  乡村旅游景区(点)项目:根据《南昌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扶持补助方式,按规定比例进行配套。

  (三)旅游景区(点)游客服务中心建设。对当年按标准建成的旅游景区(点)游客服务中心,经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建筑面积在200-500(含)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2万;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

  (四)旅游景区(点)提升改造。主要用于区政府确立的重大投资旅游项目、市级以上旅游综合体、区级以上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及其他对区域旅游产业发展具有先导性的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

  (五)同一建设内容的项目不能连续两年申报扶持补助。

  第七条 旅游产业品牌奖励。

  (一)旅游社品牌奖。经国家旅游局新评定为全国“百强”旅行社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

  (二)旅游景区品牌建设。经省旅游局新评定的3A级、国家旅游局新评定的4A、5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

  (三)星级饭店品牌奖。经省旅游局新评定的四星级、国家旅游局新评定的五星级、白金五星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

  (四)乡村旅游品牌奖。经市旅游局新评定的3A级、省旅游局新评定的4A、5A级乡村旅游点,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

  (五)旅游商品品牌奖。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的“优秀旅游商品”,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一种商品多级获奖,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施行。

  (六)休闲农业品牌奖。经省、国家农业部门新评定的休闲农业示范点,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2万元奖励。

  第八条 旅游发展绩效奖励。

  (一)旅游产业发展绩效奖励。对全面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旅游产业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圆满完成当年旅游工作任务的乡镇给予奖励。当年旅游工作达标的奖励5000元、优秀的奖励1万元。

  (二)旅游业服务技能奖励。对在旅游部门组织的国家、省、市级服务技能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旅游企业,按其所获部门的奖励标准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九条 旅游宣传促销。

  (一)旅游营销推介活动费。用于在举办或参与旅游主题活动、节庆活动的'支出。

  (二)旅游宣传品制作费。用于制作旅游音像制品、旅游宣传画册、旅游纪念品、旅游宣传资料等支出。

  (三)媒体宣传经费。用于宣传本区整体旅游形象或介绍新的旅游产品所支付的有关费用。包括电视、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广告宣传。

  (四)参展促销费。包括参加国内外旅游博览会、展销会时所发生的场地租用费、展台制作费、展品运输费、参展人员食宿公杂费等支出。

  第十条 在旅游专项资金中按不超过3%的比列安排旅游工作经费。旅游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旅游项目的调研、考察、审核、评审以及旅游网站运行维护,由区财政局据实核拨。

  第三章 申报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新闻出版局、区财政局是区级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核、实施及政策兑现。

  第十二条 凡申请我区旅游专项资金扶持和奖励的单位,需向区文化广电旅游新闻出版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文化广电旅游新闻出版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按《青山湖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凡是申报省市级旅游引导扶持资金的企业,必须向区文化广电旅游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区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初审同意,呈报市旅游局。

  第十四条 在考核年度内若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主要责任的旅游企业或单位,不得申报本办法奖励项目。

  第十五条 区旅游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凡弄虚作假套取旅游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区财政局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的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 青山湖区旅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同级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镇也应设立本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旅游产业的发展。

  第十八条 本政策如与其他扶持政策相重复时,不重复计奖,但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广电旅游新闻出版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政策和规定,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