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协章程(2)

时间:2021-08-31

  第五章 全国学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全国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 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全国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全国学会,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四条 全国学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学会退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须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全国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全国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会支撑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全国学会凡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六章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省级学会接受省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全国学会的指导。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由省级学会和市(地)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市(地)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十一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章程和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三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第四十四条 主要任务:

  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发展;

  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

  五、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一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二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会 徽

  第五十四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由古天象仪、航天器、齿轮、麦穗、蛇杖以及中文和英文标出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名称组成。

  第五十五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制作成徽章佩戴。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CHINA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CAST。

  第五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制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

  第五十八条 全国学会可根据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本章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章程。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