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

时间:2021-08-31

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实施名牌战略,加快福建省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规范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开展评价工作,制定了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实施名牌战略,加快我省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规范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开展评价工作,根据《福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申报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当年申报文件等要求,组织辖区内企业进行申报。组织有关部门按以下四个方面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推荐上报。

  (一)申报产品主要经济指标

  申报产品前一年的市场销售额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且其前一年的纳税额与市场销售额的比例(或前三年的纳税额与前三年市场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5%,符合国家有关减免税政策的产品必须有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减税产品减税额可视同为纳税额,免税产品不受此规定限制)。申报产品前一年的市场销售额具体要求为:

  1.工业品市场销售额达到1.2亿元以上。属于下列情况的分别按以下要求:

  (1)新申报列入国家产业政策调控的以下几类产品和部分传统产品:

  ①危险化学品、冶炼钢铁制品达到5亿元以上;

  ②普通硅酸盐水泥达到3.5亿元以上;

  ③建筑陶瓷、建筑石材等产品达到3亿元以上;

  ④消防、印染等产品达到2.5亿元以上;

  ⑤化工(林产化工、林化产品除外)、涂料(该两类产品中的危险化学品按①规定)、药品、卫生陶瓷、日用陶瓷以及工艺陶瓷等产品达到2亿以上;

  ⑥纺织服装、旅游鞋等产品达到1.5亿元以上;

  ⑦加工食品(茶叶除外)达到1.8亿元以上。

  (2)茶叶市场销售额达到40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含蔬菜类、畜牧类、水果类、食用菌类、花卉、苗木类、以森林植物果或叶等为主要原料的初级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等)市场销售额达到3500万元以上。

  3.软件产品市场销售额达到3500万元以上。

  4.特色产品(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中华老字号、省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特色文化产业。)

  特色产品市场销售额需在全省同类产品中排名前3名,并有省级行业协会的证明材料(其中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可由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该企业产品在保护范围内排名证明材料)。并且,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同时提供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该企业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公告;地理标志商标产品,必须提供国家工商总局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同时提供商标权利人许可使用的合同或协议;农产品地理标志同时提供农业部批准该企业使用标志的文件。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特色文化产业需提供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文件。

  (二)商标

  1.申报产品的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或港、澳、台地区注册满一年(按当年申报文件的截止日期计算)并在有效期内,有权合法使用,且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内的,可以申报和推荐。

  2.使用在国外注册的商标,或者使用外国商标与中方联合生产的,不予申报和推荐。

  (三)市场准入条件

  凡是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含食品生产许可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出口食品企业卫生登记备案”等市场准入管理的申报产品,必须取得相关证照。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含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其申报的产品名称按企业所取得的生产许可证中的“产品名称”及限定的许可范围内进行申报。

  (四)综合

  1.申报单位必须具备的主体资格:应取得企业法人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三年以上(含三年);以协会等团体名义申请且曾经获得福建名牌产品的农产品,应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三年以上(含三年),并提供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推荐公函、协会注册的商标等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单位同时还应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年以上(含三年)。

  2.申报产品执行现行有效的标准。申报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若其技术指标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的,不予申报和推荐。

  3.企业(食品企业除外)须提交申报产品前3年及申报当年上半年至少2次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包括: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组织的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饲料等的监督抽检或例行监测,下同)的合格报告。如没有2次省级及以上监督抽检报告的,企业应向设区市质监局提交抽检申请,各设区市质监局汇总上报福建省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名评办)。

  食品生产企业需有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统一安排的前3年及申报当年上半年至少3次省级及以上监督抽检且检验结果合格(企业无需提供检验报告,但需提供抽样单,抽检情况由省名评办统一组织征求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意见)。如没有,则不予申报。

  属于季节性农产品且无任何检验报告的应在上一年度向设区市质监局提出抽检申请并汇总上报省名评办,由省名评办统一组织抽检作为申报当年福建名牌产品的依据。

  4. 申报软件产品必须提供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者软件产品著作权证书,以及获得人社部和工信部颁发资格(水平)证书的软件工程师达5名以上(含5名)。

  5.企业污染排放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强制性排放标准的要求,有污染减排任务的应完成污染减排任务。

  6.企业生产的产品能耗应达到国家及我省颁布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有节能任务的应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经贸部门出具证明)。

  7.企业原材料进厂检验、生产工艺中的关键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验等均配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计量器具,且经过计量检定或校准合格,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使用。

  8.企业应按照GB17167-2006《能耗企业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配备和使用经检定或校准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其中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数据应按有关规定集中采集并与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福建)联网。

  9.近3年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予申报和推荐:

  (1)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的,以及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工艺生产的(包括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以及其他部委产业政策中规定的淘汰类产品);省政府明确特殊规定流域限定生产的企业,如在流域上游的纺织、制革、造纸、冶炼等有严重污染的生产企业;

  (2)申报产品因产品质量问题曾有被行政处罚的;

  (3)出口商品国家质量检验不合格或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地区)通报的;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或排放不达标、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税收违法行为,或有重大质量投诉、侵犯知识产权经查证属实的;

  (5)产品能耗未达到国家及我省颁布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的;

  (6)出现2年及以上经营性亏损的;

  (7)企业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质量法律法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