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2)

时间:2021-08-31

第四章 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申请、审核、分配、监督等工作,应当逐步实现日常化、动态化。

  第十六条 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

  1、受理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社区居委会设立受理窗口,受理住房保障申请。本市户籍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外来人员向居住证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所需材料一式三份,一并提交。

  申请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户主,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受理工作人员见证下,签署同意对其收入和财产进行核查的申明及授权,并加盖手印;受理工作人员见证后应当签字盖章并核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各项证件原件与复印件,核查一致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

  2、录入资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提交的所有资料录入、扫描至南昌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确保所有录入、扫描信息准确无误。

  对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逾期不补齐视为放弃申请。

  3、公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社区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张榜公示3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网站的应同时在网站公示。

  4、提交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受理意见、申请人名单及相关材料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二)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核查房产。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核查申请人的住房情况,将符合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名单通过南昌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反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单位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区(开发区、新区)民政部门进行经济状况核查。申请人为低保家庭或者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可不进行经济状况核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反馈的符合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及委托书后,将委托书扫描至南昌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通过南昌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将申请人所有信息及委托书导入南昌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信息系统,发起委托。同时将所有纸质材料移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确保所有移交纸质、电子材料的一致有效完整。移交程序由住房保障部门与民政部门进行协商确定。

  不符合住房条件的,由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门书面通知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区(开发区、新区)民政部门经济状况核查。区(开发区、新区)民政部门在收到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委托后的45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60日)内,完成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载明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车辆等核查信息。

  区(开发区、新区)民政部门将核查报告等相关材料按照协商程序返回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并将核查报告涉及的信息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反馈给住房保障信息系统。

  (四)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认定住房保障资格、公示。

  1、认定住房保障资格。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民政部门核查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综合核查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及房产核查情况,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认定住房保障资格,将名单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对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由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将未能通过住房保障资格认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异议复核。未能通过住房保障资格认定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的3天内,向原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由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再次申请认定,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情况再次核查住房面积或者委托同级民政部门再次进行经济状况核查。再次核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仍由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将未能通过住房保障资格认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

  3、信息反馈。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认定所有申请人的.住房保障资格后,将申请人的认定结果从南昌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反馈给南昌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

  (五)材料移交。在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申请人的住房保障资格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人相关材料移交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建档。

  (六)名单报送、资料建档。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申请人的住房保障资格后,将名单及相关档案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报送备案。

  (七)备案公示。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已认定的住房保障对象在南昌市房地产信息网公示,公示期直到分配前结束,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建档。

  公示期间,申请人申请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向所在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告,由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重新审核确认是否符合保障条件。否则,一经发现并查实,立即取消其所得保障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租赁补贴的资格申请的受理和审核程序按第十六条执行。申请人为低保家庭或者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可不进行经济状况核查。

第五章 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分配前,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拟分配的房源位置、户型、数量、租金标准和分配方案等向社会公示。摇号分配后,应当将中签人名单和中签房源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由市政府根据申请人和房源数量,在全市统筹安排、分区配置。

  区(开发区、新区)自行制定本辖区的分配工作方案,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自行组织实施分配。

  第二十条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的,予以优先保障,其中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为第一优先顺序,烈属家庭、优抚对象及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市级以上劳模、成年孤儿、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为第二优先顺序,连续3次未中签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为第三优先顺序。

  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和特困人员中的60岁以上(含60岁)老人,应当配租4楼以下房源。

  第二十一条 获得租赁补贴资格的,经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市财政部门发放租赁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