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总则讲解(3)

时间:2021-08-31

 三、小企业中的三类例外情形,这三类小企业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不得执行本准则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这类小企业实际上已经成为公众公司,承担着社会公众受托责任,受到法律和政府的监管,其财务报表的外部使用者主要是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等,这些外部使用者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所谓社会公众受托责任,是指对企业现有或潜在的资源提供者(如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相关方(如无权要求企业按照其特定信息需求单独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或个人)。根据我国有关股票或债券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规定,这类企业应当报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并且定期向社会公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

  这类小企业,具体包括以下五种类型:

  1.已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小企业。

  2.已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券的小企业。

  3.已经发行企业债券的小企业。

  4.已经在境外股票上市的小企业。

  5.预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境外上市的小企业和预期发行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的小企业。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况:

  (1)作出准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境外上市意图或计划的小企业。例如,某小企业设立于2013年7月1日,但是其投资者设立该企业的目的很明确,就是在将来适当的时候实现该企业上市,无论是深圳证券交易所还是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根据本准则第二条的规定,该企业在设立之日就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而不是本准则。

  (2)作出准备发行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意图或计划的小企业。例如,某小企业设立于2010年1月1日,从2013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开始执行本准则。如果该企业2013年12月31日决定积极准备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根据本准则第二条的规定,该企业应当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而不是本准则。

  (3)正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材料的小企业。

  (4)正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报送拟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材料的小企业。

  (5)正在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中国证监会)报送拟发行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申请材料的小企业等。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这类小企业实质上具有金融业务性质,其共同的特点是:以不同方式受托持有和管理他人的资金,并且对委托人都负有保证资金安全和收益的责任和义务,受到法律和政府的监管,其财务报表的外部使用者主要是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这些外部使用者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包括:非上市小型金融机构,具有金融性质的小型基金,如小型投资基金等。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条规定:“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下同)。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这类小企业实际上是需要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或者需要将其财务报表并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四条规定:“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这就意味着,只要存在子公司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都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以综合反映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的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而母公司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必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进行。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二条规定:“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这就是说,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应当与母公司的会计政策一致,而母公司必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于此考虑,为了提高母公司所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的质量,同时减轻子公司在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成本,避免编制两套报表,本准则要求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而不是本准则。

  需要说明的是,本准则所称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不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照国外法律设立的企业。即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是外国企业,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子公司,如果在企业规模上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属于小企业,在企业会计标准的执行上不受此项规定的限制,该小企业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执行本准则。

  【准则原文】第三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解读】本条是关于小企业在执行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关系方面的规定。

  考虑到相对于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更全面、要求更高、生成的会计信息质量更高,本条提出了“自由选择、单项标准、一以贯之”的执行原则。

  所谓“自由选择”原则,是指允许小企业在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前提下,自行确定执行本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准则。所谓“单项标准”原则,是指小企业只能在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两者中选择其一并且是完整的规定,不能在两套标准中选择性执行其中的部分规定。所谓“一以贯之”原则,是指小企业无论选择执行本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准则,都必须各期保持一致,一直执行下去,不得随意变换。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准则根据我国小企业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小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可能涉及的各类和各项业务,包括存货,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职工薪酬,债务重组,或有事项,收入,建造合同,政府补助,借款费用,所得税,外币折算,租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中期财务报告,金融工具列报等,小企业可能不会遇到的业务未作规定,如资产减值、企业年金基金、股份支付、企业合并、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石油天然气开采、合并财务报表、每股收益、分部报告等。

  为了保证本准则的稳定性,同时解决小企业的实际问题,本准则规定,小企业一旦发生了本准则未规范的交易或者事项,允许小企业参照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这项规定实质上体现了“单项标准”执行原则的要求。在应用本原则时,需要

  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对同一项交易规定了不同的会计政策,小企业不得在其中进行选择。比如,长期股权投资在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中都有规定,但是,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因为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了权益法,就突破本准则的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也不得因为本准则只规定了成本法,就突破《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对所有长期股权投资都采用成本法。

  (二)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都对同一项交易作出了规定,小企业也不得在其中进行选择。例如,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都对存货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但是,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因为企业会计准则也规定了存货的会计处理,就直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也不得因为本准则规定了存货的会计处理,而直接执行本准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这项规定实际上是与本准则第二条的规定相呼应,同时明确了两个问题:

  (一)明确了应执行的会计标准。根据本准则第二条的规定,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而不是本准则。

  (二)明确了转换时点。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其转换的时点应当符合本准则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四、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这项规定是有关小企业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所带来的会计标准转换的规定,同时明确了两个问题:

  (一)明确了转换的前提条件。“中小企业是大企业的摇篮”。本准则的目的是促进小企业规范、可持续发展。小企业通过努力经营,经营规模达到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中型企业的标准,或者小企业的性质变为金融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在这两种情况下,该企业都应当停止执行本准则,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二)明确了转换的时点。为了便于做好转换工作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不因会计标准转换出现下降,本准则统一要求从出现这两种情况的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五、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这项规定实际上体现了本准则所遵循的“从高不就低”原则。企业会计准则相对于本准则,要求更高、会计信息质量更高。基于这一考虑,本准则规定,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这其中包含两种情况:

  (一)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我国所有大中型企业和上市公司都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不得选择。小企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是,这些企业一旦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就不得再转为执行本准则。

  (二)即使大中型企业和上市公司由于生产经营变化,从经营规模上变为小企业,或从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的小企业,都不得从企业会计准则转为执行本准则。

  【准则原文】第四条 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解读】本条是关于本准则转换为企业会计准则的衔接规定。

  本准则的宗旨在于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要为小企业将来发展壮大或经营性质发生变化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作出相关制度安排,以实现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有序衔接和平稳过渡,从而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对企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会计政策和会计科目余额结转作出了规定。所有上市公司和大中型企业都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这两项的规定做好向企业会计准则转换的工作。

  本条主要考虑《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要求作出了规定。

  根据本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小企业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由本准则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规定做好新旧衔接转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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