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公司章程(3)

时间:2021-08-31

  第十二章规章制度

  第七十七条公司由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如下:

  l、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金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经投资者签字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八十条本章程须经北京市海淀区商务局批准才能生效。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于年月日在北京市签字。  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及章程的审批要件:

  1、县(市)区外经贸局申请批准章程及设立企业的请示文件原件;

  2、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关于同意的书面答复原件;

  3、外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

  4、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5、有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核准件原件(5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无进口设备项目由县(市)、区计经局核准,500万美元以上及500万美元以下需要进口设备的项目由市计委、经委核准);

  6、 外资企业申请表原件;

  7、由法定代表签署的章程及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原件(授权代表签字须有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书原件);

  8、如外方以人民币投资,应有人民币来源证明原件;

  9、涉及国家规定的出口配额许可证产品时,需提交商务部出具的年度出口规模批件原件;

  10、以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原件;

  11、租用厂房场地的,外资企业须与出租方签署厂房场地租赁协议原件(出租方须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原件);

  12、投资者资信证明原件(如是个人投资,需提交个人存款证明),原件为外文的要有中文翻译件原件;

  13、投资者商业登记原件及复印件(如是个人投资,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原件为外文的要有中文翻译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14、投资企业法定代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为外文的要有中文翻译件原件;

  15、 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原件或者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需全体成员签字);

  16、投资方法定代表签署的董事成员委派书原件;

  17、涉及消防、环保、土地、规划、公安等部门的需出具相关意见(消防审批权限: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下,由各县(市)区消防队审批,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上,由市消防局审批,易燃、易爆、高层、自动工程系统、整体厂房等由市消防局审批。环保局审批权限:县(市)环保局可审批总投资5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凌河、古塔、太和区可审批总投资300万以下的建设项目。土地局审批权限:四个县(市)有土地审批权,市内其他各区全部由市土地局审批);

  1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文件原件;

  19、法律文件送达书;

  20、其它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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