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属调查的实施细则

时间:2021-08-31

权属调查的实施细则范文

1 权属调查内容

  本次权属调查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土地权属来源及其权利所涉及的位置、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的调查。

2 调查底图及要求

  调查底图应采用已有地籍图、大比例尺地形图或第二次土地调查大比例尺正射影像图。在调查时,按街坊或社区现状绘制宗地关系位置图,也可以利用第六次人口普查图件,根据村庄的具体情况,在调查底图上标绘调查范围界线、行政界线,统一划分地籍区。

3 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与宗地编码

  地籍区是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划分时应与城镇行政管理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界线一致,即利用管辖界线作为地籍调查的地籍区界线。然后在根据实际情况,以行政村、街坊为基础将地籍区再划分为若干个地籍子区。在此基础上进行统一宗地编码。各县(市、区)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表要求随设计书报省厅备案。

  3.1 宗地编码结构及方法

  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所有权类型、宗地号。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表示。第四层次为土地所有权类型,代码为1位,用G、J、Z表示,“G”表示国家土地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示土地所有权争议。第五层次为宗地号,代码为6位,包括1位宗地特征码和5位宗地顺序码。

  其中:宗地特征码用A、B、S、X、C、D、E、F、W、Y表示。“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S”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X”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D”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E”表示林地使用权宗地,“F”表示草原使用权宗地,“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Y”表示其他土地使用权宗地,用于宗地特征扩展。宗地顺序码用00001~99999表示,在相应的宗地特征码后顺序编码。

  3.2 赋码规则

  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尽量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界线或线性地物的变化而调整。当未划分地籍子区时,相应的地籍子区编号用“000”表示,在此情况下地籍区也代表地籍子区。

  为保证宗地代码的唯一性,因宗地的权利类型、界址发生变化,宗地代码在相应宗地特征码的最大宗地顺序码后续编,原宗地代码不再使用。新增宗地代码在相应宗地特征码的最大宗地顺序码后续编。

4 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4.1 土地利用类别按宗地的实际使用用途,依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调查至二级分类,并将调查情况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

  4.2 申请书填写的土地类别或批准用途与实地调查不一致时,调查人员须注明原因,并将调查的实际使用用途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如果宗地的建设用地批准用途(如综合用地)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的土地分类不对应,调查人员可将批准用途和实际使用用途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并在说明栏内按《土地利用分类》规定的末级地类说明该宗地的主要使用用途、其他使用用途。

5 土地所有权调查

  土地权属调查的目的是要查清宗地的土地权属性质、来源及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基本情况等。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具体要求:

  5.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法人代表申请土地登记,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上述村农民集体。

  5.2、村内有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由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法人代表申请土地登记,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5.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包括乡镇、农民集体兴办的'农、林、牧、渔场使用的集体土地,由上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发给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5.4、所有权现场指界。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中形成的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的资料、图件为基础,充分利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指界资料,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点的现场标定和测量工作。原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调查成果不能满足此次所有权登记发证要求,需增设界桩的,可按原协议书确定的界线和走向,由各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现场指认和设置界标,并作为原协议书的补充,用于所有权发证。

  5.5、所有权界线实地测量。由县级国土资源局组织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各主要拐点埋设界桩,实地测量所有权界线。

  5.6、所有权权属审核。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审核所有权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单位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不符合确权发证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注明欠缺的材料或不符合登记的依据,退回给申请人。

  5.7、合理利用土地调查成果。原土地调查形成的土地所有权边界协议书等成果符合现状且无权属争议的可以直接利用。经实地调查,在本次调查中原有土地调查形成的土地所有权边界协议书等成果不符合现状的,以实地调查成果为准;涉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的,待全部农村土地调查登记发证工作结束后,统一过渡和衔接。

  5.8、妥善处理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后,原有证书应及时收回注销,原证书丢失的应当公告注销。

  5.9、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的集体土地被国有公路、铁路、河流等线形用地分割的,应分别划宗编号。

  5.10、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的所有权证书一般根据宗地数量以宗地为单位颁发;但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的宗地相对比较集中、规整的也可以制作一张总的宗地图附在土地所有权证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