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时间:2021-08-31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为规范证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制定了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面是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为规范证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各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准则》规定的公司治理标准,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制定适合本公司的最佳作法,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提升公司治理水准。

  第一章平等对待所有股东,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一)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条公司治理的基本目标是保护股东权益。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权益。

  第二条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权益,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决定权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第三条公司的治理结构应保证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外资股东。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如优先股、普通股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禁止公司股东和内幕人员进行内幕交易和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三)健全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形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对外公告、关联股东的回避制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原则等;对需要由类别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须严格按相关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决策程序。股东大会应该通过公正、公开的方式作出决议。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第七条董事会应认真研究、仔细安排股东大会议题。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八条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四)鼓励股东参与公司治理

  第九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应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并依法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公司应该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第十条股东既可以亲自到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提供充分的信息。

  第十二条鼓励机构投资者在公司董事选任、经营者激励与监督、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发挥作用。

  (五)规范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控股股东(包括集团公司、授权投资的机构、实际控制人等,下同)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投资的上市公司应严格按法律规定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第十四条除自然人以外的控股股东应通过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派出股权代表行使股东权利,股权代表按照该控股股东的决定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

  第十五条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要严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干预上市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第十七条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人员和管理层应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应通过股东大会等规定的程序,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除董事之外的其他人员不得兼任上市公司执行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层及相应的管理机构应功能健全、独立运作。控股股东不得干预上市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上市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不得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有关经营情况的指令或指示,也不得以其他形式影响其独立性。

  第十九条控股股东投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上市公司应当拥有独立的生产、供销系统。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财务应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在人员、机构、核算等方面与控股集团公司分开,独立在银行开户及对外结算,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六)规范关联交易

  第二十一条要规范上市公司与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与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所签订的协议,协议内容应贯彻公允、稳定、明确具体的原则,并有明确的定价、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上市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或事实不履行等事项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股东不得采取垄断采购、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并要充分披露已采取或将采取的保证交易公允的有效措施。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取费的标准,上市公司应对此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股东不得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上市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提供经济担保。

  (七)鼓励股东进行民事诉讼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鼓励股东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