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专业合作社章程样本(2)

时间:2021-08-31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出资方式、数额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2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本社员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2次,分别于3月与11月召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理事会、监事会(或执行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本社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主持。理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成员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执行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执行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成员大会的,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内通知全体成员并通报会议内容。成员大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方式,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15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2人。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种种协作活动;

  (六)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七)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度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一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