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全文(3)

时间:2021-08-31

  第二十三条 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行使经费管理、审核和监督权,对本单位使用、外拨经费情况实行有效监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间接费用的管理;

  (二)按照本办法的预算编制要求,完成项目(课题)经费的预算编报工作,认真做好预算编制阶段的咨询服务和审核把关,在经费管理和使用方面为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政策咨询、培训支撑等相关服务;采取有效措施为科研、财务、行政等管理部门对项目(课题)的实施提供全面支撑,积极推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的开放共享;

  (三)严格按照预算的开支标准和范围使用项目(课题)经费,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和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四)对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积极开展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自查,制定并严格执行项目(课题)预算调整审批程序,配合做好预算评估评审、审计、验收与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

  (五)认真审核验收材料,按时提出验收申请,及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结余经费的管理等。

  第二十四条 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课题)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课题)经费。

  (五)未获市科委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课题)承担主体。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七)虚假承诺配套资金、自筹资金不到位。

  (八)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九)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出现上述行为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市科委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约谈法定代表人、不通过验收、停拨经费、终止项目(课题)、追回已拨经费直至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其申报资格等。构成犯罪的,交由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专项经费信用管理机制。市科委对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责任人、专业机构、专家等在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诚信进行记录,作为今后参加项目(课题)申报和管理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专项经费信息公开机制。市科委积极推进项目(课题)的基本信息、监督检查和评估评审结果等与本市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共享,并按本市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专项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本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承担单位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委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教〔2013〕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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