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样本

时间:2021-08-31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如何制定?以下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样本,仅供参考。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样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意见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函[____]____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北京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京证监发[1996]3号文批准,由发起设立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

  第三条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____]____号和证监发字[____]____号文件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________股,均为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公司股票于1996年10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中文名称为: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邮政编码:________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万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30年。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时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以促进我国纺织事业发展为己任,突出纺织原料种植、生产开发和纺织业投资两个主业,遵循以资本运营为核心,以高科技为动力,构建以纺织为支柱的控股型现代企业发展战略,运用生产运营和资本运营两种手段,开拓境内外市场,追求股东利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把公司建成一个管理科学化、经营规模化、市场国际化的现代纺织生产企业。公司根据国内和国际市场需求、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适时调整经营范围、投资方针和经营方式。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纺织原料的种植加工,棉麻制品的制造和销售,农业种植,制造销售羽毛、羽绒制品、皮革制品、针纺织品、服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销售包装食品;化工、饲料、木材、胶合板、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及装饰、百货。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6032万股。公司成立时,公司发起人持有股份10000万股,其中:北京中燕实业集团公司持有5250万股;北京宏思达中心(集团)持有1700万股;中土蓄羽绒制品进出口公司持有825万股;北京市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持有825万股;中国北京国际经济合作公司持有800万股;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持有600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6032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3490万股,其他股东持有12542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1.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2.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