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全文

时间:2021-08-31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全文

  为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制定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下面是详细内容。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按照本条例关于城市建成区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原则】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民政、卫生、环保、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执法实施部门】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等职权,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七条【规划体系和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建立科学完备的基础设施体系、专业作业服务体系和城市管理体系。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公众参与】 公民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鼓励依法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组织,倡导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动员市民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活动。

  第九条【市容环卫作业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提供便利。

  第十条【表彰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一条【责任区的概念】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十二条【责任人的确定】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街巷、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环境卫生保洁,由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商住楼、办公楼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及其附属设施、沿岸绿化,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路、铁路、机场、隧道、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管理区域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由该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负责;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九)尚未开发建设的村留用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十)报刊亭、候车亭、电话亭、公共自行车站点等公共设施和户外广告、管、杆、线,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十一)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和工业园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不能按照前款规定明确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责任人的责任要求】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的责任如下: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二)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四条【责任告知】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明确,以责任书的形式告知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责任履行】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责任人可以自行履行环境保洁责任,也可以委托其他作业、服务单位履行。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可以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考评督查】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巡查和监管,并定期组织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