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宁波市生态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将四明山、天台山、象山港、杭州湾、三门湾列为重要生态敏感区,实行重点保护。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宁波市生态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从现在起至4月27日,《宁波市生态保护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将四明山、天台山、象山港、杭州湾、三门湾列为重要生态敏感区,实行重点保护。
生态保护区内禁止野炊
优先保障饮用水源安全
《草案》指的生态保护对象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要湿地、生态公益林、洪水调蓄区、重要自然岸线、重要物种(含渔业)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生态廊道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
《草案》设置了山体、森林资源、景观资源、生态廊道、三江六岸、植物植被和野生动物保护制度。规定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加强山体保护,治理水土流失、禁止破坏生态植物植被或者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禁止捕捉、猎杀、贩卖野生动物或者对其实施繁殖干扰、栖地破坏。
同时,《草案》要求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并对居民和游客提出了行为准则,禁止7种行为:包括非法砍伐林木,毁林开垦,陡坡开垦;非法采集、采挖国家和省市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采集、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卵、巢、穴、洞;擅自进入封闭区域;焚烧枯枝落叶、烧荒、野外烧烤、野炊;随意丢弃废弃物;其他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草案》也规定了自然水体保护措施,优先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人口进行控制或搬迁,对排污项目进行清理整治;生态用水比例不低于用水总量的20%;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向河流直接排污的建设项目,对已有项目实行总量、浓度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生态敏感区重点保护
象山港实行最严岸线保护
《草案》还明确,我市对重要的生态敏感区实行重点保护。这里所说的重要生态敏感区包括:四明山、天台山、象山港、杭州湾、三门湾等区域。
其中,四明山和天台山坚持生态优先,重点保护饮用水源地、公益林和风景名胜区等。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使公益林面积占到区域林地面积的78%左右。在25度以上陡坡地全部实施退耕还林。
象山港实行最严格的岸线保护措施,生态岸线长占比不低于陆域岸线总长度的30%,生活岸线和渔业岸线不低于40%;有序推进象山港海岛开发与保护,其他无人岛屿和旅游观光岛的开发,要严格控制开发规模、禁止破坏生态环境;象山港大桥以西原则上禁止围涂填海。
三门湾区域要制定严格的区域环境准入标准,提高产业准入门槛。恢复和重建三门湾湿地生态系统,实施滩涂复绿工程;禁止大规模开发南田岛。
杭州湾国家湿地公园重点保护国际迁徙候鸟集中栖息地生态环境,逐步扩大湿地面积。
生态保护实行红线分级管控
一级管控区禁止开发建设
生态红线管控区保护是生态保护的重中之重,因此《草案》要求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生态空间格局和各类生态要素保护要求,划定本行政辖区的生态保护红线,加以严格保护。
根据《草案》,我市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除了六种区域划为一级管控区外,其他区域划为二级管控区。这六种区域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核心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国家级或省级的重要湿地、重要自然岸线;国家级公益林,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纳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国家级地质公园、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突发性地质灾害高易发区。
宁波市生态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的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存,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维护城市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保护和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指的生态保护对象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要湿地、生态公益林、洪水调蓄区、重要自然岸线、重要物种(含渔业)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生态廊道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
第三条【保护原则】 本市生态保护应当以改善生态质量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政府主导、陆海统筹、空间管控、分级管控、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处理好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生态保护常设机构,统一领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的生态保护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处理生态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对象山港、三门湾、四明山和天台山等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生态保护机构负责区域生态保护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其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生态保护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生态保护工作,并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生态保护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大对生态保护的财政投入,设立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部门分工】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保护常设机构对辖区内生态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生态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生态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生态保护范围的划定和调整工作;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详细规划,落实各项生态保护要求,并实施建设项目规划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基本生态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矿山资源开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违法用地行为和违法开采矿山资源进行查处;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生态保护范围内的项目管理以及生态补偿的统筹协调工作,国土、农林、水利、海洋渔业、园林等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生态补偿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生态保护资金管理,并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住房与城乡建设负责对城建、村镇建设监督和管理,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林业、园林部门负责生态保护范围内林地、绿地、山体、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绿化建设,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生态保护范围内农业产业发展进行监督和管理,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水利部门负责依法对生态保护范围内河道、水库,以及相关水利工程设施等进行管理,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海洋部门负责海洋环境、海洋自然保护区、海岛、海洋生物、滩涂、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对违法用海和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等行为的查处;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生态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巡查工作,防止生态保护范围内出现新的违法建设;
旅游、交通、海事、公安、文物、市场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态保护工作。
第六条【权利与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生态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有权检举、投诉和依法控告危害生态保护的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依法受理、查处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投诉人和控告人。
对在生态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办法由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宣传教育】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生态保护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保护科学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