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民事上诉状的答辩状

时间:2021-08-31

针对民事上诉状的答辩状范文

  针对民事上诉状的答辩状如何写?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针对民事上诉状的答辩状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针对民事上诉状的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被上诉人):张xx,男,。。。(其它信息略)

  被答辩人(上诉人):药xx,男,。。。(其它信息略)

  答辩请求: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

  xxx年x月31日,西安市xx区法院就药xx诉答辩人名誉权纠纷案公开宣判。

  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公平公正。

  一审开庭当天,药xx曾经公开对一些媒体(比如xxx)表示,他的社会评价是正面的。

  一审宣判后,药xx也曾经公开对一些媒体(比如中国xxx报)表示,xx区法院的判决公平合理。

  一审宣判后,尽管判决尚未生效,答辩人立即在自己的微博、博客里公开向药xx道歉,并声明可以根据药xx的要求删除微博。至今,虽然没有得到药xx的响应,答辩人只好根据一审药xx向法院提交的材料,再次删除了更多微博。

  一审宣判当天,药xx通过微博表示,他认为张妙家人张平选、王辉等人与他2x万元遗赠纠纷案系答辩人挑拨、撕裂两个家庭的结果。因此不同意与答辩人和解、调解

  ——“现在这2x万也被你父母不知出于何故退回来了,我们也会把这2x万用专门的账户存着留待你的父母和孩子将来确实需要的时候再来拿,因为这是药xx最后的愿望,做父母的一定会去完成。张妙,你放心吧,我们一定会尽全力帮助你的父母和孩子,愿你早日安息,落土为安!”

  是药xx自食其言还是答辩人挑拨诉讼,人们自有公论。

  药xx被处决后,药xx公开在微博上号召人们对其“大骂”,并且认为大骂对其有安慰作用。请看——

  “我好无助,网友们你们就评论吧,那怕是大骂也好,什么声音都是安慰。xxx1-x-x 1x:3x 来自新浪微博 ”

  骂人虽然不文明,但有时也可以帮人治病,相当于是帮人进行“心理治疗”。比如《三国演义》中有这样一个故事,曹操患头风卧病在床,看见陈琳写的檄文,该檄文把曹操祖宗几代骂得一塌糊涂,曹操看后惊出一身大汗,头风顿愈。

  药xx被处决后,药xx处于极度悲哀的心境。这种心境一方面是父子情深,另一方面是药xx本人对药xx罪行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对死刑的国家意义、社会意义认识不足。

  此时,如果每个人都附和药xx的看法:药xx死得冤哪,死的比窦娥还冤哪!就是张xx“喊死”了药xx,没有张xx呼喊,药xx肯定可以活下来呀,等等等等……那么药xx就会越来越悲伤,说不定最终可能活活气死。相反,有人高声指责药xx几句,反而可以让他从悲痛情绪中挣脱出来。

  现在,药xx斗志昂扬跟张xx打官司,这未尝不是好事。药xx也曾经对媒体表示,跟张xx打官司,成了他和爱人的精神支柱,他还准备将来撰写“一个杀人犯父亲的维权之路”,这些都表明,在药xx心里,战斗的意志已经代替了悲哀的情绪,希望已经代替了绝望,这对药xx夫妇身体健康是有好处的。

  这个简单的道理,相信公安大学心理学教授李玫瑾也是不会否认的。

  一些网友骂了药xx几句,答辩人转载了。

  因为遭到药xx攻击——药xx让药xx的鬼魂缠绕在答辩人家周围,一时气愤不过,答辩人也回击了几句。

  但这些都只是发生在网络上,在答辩人的微博、博客里面,跟纸媒体无关。

  药xx还曾经对媒体表示,胜败已经无所谓,答辩人的微博删不删也无所谓,可见药xx提起上诉也只不过是想拿答辩人寻开心。

  但是,鉴于药xx现在已经很开心了,一切都已经很正常了,因此也该明白适可而止这个道理了。一审判决已经很是照顾药xx了,答辩人也已经仁至义尽了。

  综上,恳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答辩人

  xxx年x月2x日

  针对民事上诉状的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周xx,男,汉族,1x5x年xx月xx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xx街xx楼。

  因上诉人文xx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xxx】金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就本案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裁定依法有据,故二审法院应予维持,对上诉人的无理诉求予以驳回。

  一、为什么这样讲,答辩人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是不是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专属管辖制度。首先答辩人想先梳理一下有关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中通行的认识。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特别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辖权,这是一种排它性的管辖,不仅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辖而且还排除了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选择其他法院管辖的可能性,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一律适用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从字面含义剖析上述规定,可解读出三个要点,即:不动产、不动产纠纷和不动产所在地。xx而易见,准确诠释不动产纠纷的内涵是对其适用专属管辖的关键,对不动产和不动产所在地的理解则是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前提。何为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物可因以下两个原因而成为不动产:一是因其自然属性而成为不动产。即该物天然地属于不可移动的财产,土地便是唯一具备这一特征的物。那些因利用土地而深植于土地或附着于土地之上的物被称为附着物或定着物。二是因其附着于土地而不可动。由于土地属于绝对不可动的财产,因此附着于土地或固定于土地上的`许多物也成为不动产,这类不动产大致分为三类:一是生长的庄稼、植物和树木;二是人类添置或建筑在土地上的建筑物,如房屋、桥梁、道路等其他设施;三是因安装或装饰于房屋成为房屋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物。何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天然地与某一地点有着固定不变的联系,此物理的存在地点即是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表明了不动产所属的空间方位,作为静态的联结点,是确定纠纷由何法院管辖的一种联系因素。所在地与住所地不同,前者针对物而言,是自然的存在,依不动产的物理性质而设;后者针对公民或法人而言,是其进行活动的主要场所,公民住所地指其户籍所在地,法人住所地指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办事机构所在地,由法律拟制而设。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依常理即可推出是不动产所在的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