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章程(2)

时间:2021-08-31

  第四章 村民小组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五条 本村设立14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设正、副组长各1名,正、副组长由本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召集本组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村民的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

  (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镇、村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按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村的建设,并对村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和建议。

  (六)开展组务公开,并接受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审核监督。

  第十七条 村民小组的集体收入收益归本组全体村民集体所有,单独核算,由村民小组管理使用,接受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章  村 民

  第十八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和建议,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三)享受本村举办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九条 每个村民在村内都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当文明村民、文明户的活动。

  第六章 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全村村民的公仆,必须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于本职工作,努力为村民造福。要求做到: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认真学习政策,学习经济管理知识和农业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群众商量,尊重村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不请吃、不受礼、不以权谋私、清正廉洁,敢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坚持原则,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七)维护集体团结,执行会议决议,齐心协力共同开展好工作。

  第七章 制度建设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村务管理制度。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定;村民代表议事规则;村规民约;财务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土地、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等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另行制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八章 社会治安

  第二十二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三条 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聚众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二十四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

  第二十五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迅、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六条 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林木,执行护林防火“十不准”,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边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它农作物。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社会治安规定者,情节较轻,尚未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调解会、治保会给予批评教育并酌情处理,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村风民俗

  第二十八条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昌婚事新办,移风易俗;破除旧的丧葬习俗,推行火化 ;反对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为,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十章 邻里关系

  第二十九条 村民之间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三十条 依法管理宅基地,执行村庄规划,不损害整体规划和邻里利益。

  第三十一条 邻里间发生纠纷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不能自行调解的,要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医疗费用,并按损失折价赔偿。

  第十一章 婚姻家庭

  第三十二条 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三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财物。

  第三十四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男尊女卑。

  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是国家基本国策,要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第三十六条 不准虐待老人。对丧失劳动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对不赡养老人者,由村民委员会按上级规定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

  第三十七条 父母担负未成人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得让小学生辍学。

  第十二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八条 鼓励村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不断发展本村医疗保障事业。

  第三十九条 本村发生自然灾害,要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并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灾、查灾、报告工作。上级发给本村的救济粮、款物,应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地发放到受灾户。

  第四十条 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个别条款如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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