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时间:2021-08-31

《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为规范湖北省交通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制定了《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下面是详细内容。

  《湖北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交通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交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范围内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委托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超越权限执法。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必须具有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统一制式、省交通厅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严禁临时聘用无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从事或协助执法。

  第六条上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对下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实施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仪表语言规范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齐,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

  (一)按统一规定的样式、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穿着整齐,并保持服装洁净、平整,不得破损。

  (二)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衣领上翻。

  (三)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执法服装和便装;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四)穿着春秋装、夏装时,上衣下摆必须束在腰带内;穿着冬装时,冬装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

  (五)佩戴标卡、胸卡、腰带时,胸卡挂在上衣左口袋正中处,腰带扎在上装自上而下第四、五颗钮扣之间;

  (六)着执法服装时,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足穿鞋。

  (七)执法装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

  (八)上路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九)着执法服装的执法人员应按统一的换装时间换装。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服装及执法标志,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标志必须上交。

  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仪容行为应遵守下列规范:

  (一)头发要整洁,男同志不准留长头发、长鬓角、长胡须,女同志不得头发披肩。

  (二)女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时,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化浓妆,不得佩带各类饰物。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考试、培训、会议等集体活动,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考场、课堂、会场纪律,不得随意走动、交头接耳、接打电话、打瞌睡等。结束时按要求有秩序地退场。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在日常公务中,接待管理相对人时应热情主动。解答问题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不知晓的问题不能随意发表意见;不属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将来人引导至相关部门;遇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态度和蔼,用语文明,不得盛气凌人、态度粗暴,不得推搡或手指相对人,不得踢、扔、敲打相对人的物品。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吸烟、吃食物,不得搭肩挽背、嬉笑打闹。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执法用语的基本要求:

  (一)执法过程中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表达准确、通俗简洁;严禁使用生、冷、横、硬的执法忌语。

  (二)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使用恐吓、威胁、诱导性的语言。

  (三)执法人员应以理服人、语言文明,不得出言不逊、讽刺挖苦、讲脏话、骂人。

  (四)严禁使用《交通执法忌语》中所列明的语言。

  第三章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热爱交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风纪严整、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严禁越权执法,严禁滥用职权。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应当做到清正廉洁、克己奉公,不徇私枉法,不以权谋私。严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执法人员不得以各种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含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执法人员不得使用依法被暂扣或者证据登记保存的车船以及物品。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严禁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向管理相对人借款、借物、赊帐、推销产品、报销任何费用或者要求相对人为其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在驾驶执法车(船)时,遇遭受意外受伤、突然患病或者遇险群众的求助,应及时提供可能的帮助和服务。

  第四章窗口执法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所指的窗口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设置的行政许可办理、违章行为处理、交通规费征收的中心、大厅、服务窗口等对外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窗口采用电子显示屏或者电子触摸屏、公示栏、活页材料等形式,向管理相对人公示办事指南、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积极推行“一站式”服务,将所有交通执法事项集中在本单位大厅办结。

  第二十五条窗口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应当自觉做到仪容仪表整洁、佩证上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不得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等。

  第二十六条工作时间,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办公桌面的工作资料、办公用品摆放整齐,保持办公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第二十七条窗口服务应积极推行首问负责制、AB岗制、限时办理制等。

  第二十八条窗口应当为相对人提供必要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