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生守则参考(6)

时间:2021-08-31

第八章 退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其家长或有关单位,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1、休学、停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但经学校复查不合格者;

  2、休学、停学时间超过规定者;

  3、在校学习期间(含中断学习时间)超过规定者;

  4、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5、因其它原因,经学校认定必须退学者;

  6、自愿要求退学者。

  第四十四条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学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肆业证书或写实性的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有关证明和肆业证书。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五条

  退学学生的户口应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章 纪律与考勤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不得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凡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适当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设计、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并得到批准。凡未经准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的档案。

  第五十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并视 。,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态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开除学籍。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及行为者: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又屡教不改者;

  5、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6、一学期旷课超过72学时或在学期间累计旷课超过108学时(旷课一天,按6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县电大批准,对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市电大批准,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市电大签署意见后,报省电大批准,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按上述权限撤消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教务档案。

  第五十四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其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章 毕业和结业

  第五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五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实习和毕业设计),修满规定的毕业学分,毕业鉴定合格,准予毕业,并由市电大负责审核,省电大负责审批发给经省教育行政部门验证的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可申请提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和升学考试等,也可以提前毕业。

  第五十八条

  对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随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并于每年暑假期间办理毕业证书和派遣报到手续。

  第五十九条

  对于在规定学习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结业后三年内,由本人申请,参加学校认可的培训和考核,补满最低毕业学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六十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但可以按有关手续由省电大发给由省级教育行政不部门印制、验印的毕业证明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举办的五年制大专学生。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江苏广播电视大学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和修订。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奋发向上,树立典型,表彰先进,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实施办法如下:

  一、 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在籍学生。

  二、 评选条件:

  (一) 评选“三好学生“的条件:

  1、德育方面:

  (1) 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2)认真学好政治思想理论课,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3)遵守国家法令,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作风正派。(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5)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6)操行等第必须是“优”。

  2、智育方面:

  (1) 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2)五年一贯制(中专)学生学习成绩符合一等奖学金条件。普专(单招)学生学习成绩符合二等以上奖学金条件。

  3、体育方面:

  (1) 重视体育锻炼,参加文体活动,讲究个人卫生和集体卫生,身体健康。(2)体育成绩75分以上,体育锻炼达标。

  (二)评选“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1、德育方面:

  同“三好学生”。

  2、智育方面:

  同“三好学生”,其中学习成绩五年一贯制(中专)符合二等奖学金条件,普专(单招)学生学习成绩符合三等以上奖学金条件。

  3、体育方面:

  同“三好学生”

  4、其他方面:

  (1)“优秀学生干部”须从学生干部(含共青团、学生会以及班级学生干部)中评选。(2)对分管的工作认真负责,积极参加并组织学生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主动、积极协助班主任做好班级工作,本人作风正派,在学生中有一定的威信。

  三、 评选比例:

  “三好学生”按班级人数的10%进行评定;“优秀学生干部”按班级人数的5%进行评定。

  四、 评选时间:

  评优工作于每学期开学初第一个月进行(毕业班六月份进行)。

  五、 评选要求:

  1、评选时必须坚持条件,实事求是,宁却勿滥。2、评选时要以学生推荐,任课老师和班主任评议相结合为原则。

  六、 表彰及奖励:

  1、“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发给荣誉证书。2、以上个荣誉称号获得者均予通报表扬。

  七、 其它:

  (1) (1)市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九月份评选一次,“三好学生”比例按学生人数的10%进行,“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人数的5%进行。(2)市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须在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基础上推荐。

  八、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