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本科招生章程(2)

时间:2021-08-31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非平行志愿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在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20%和105%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质量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高考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后生源仍不足,则从生源省份调出剩余的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 对于符合学校录取标准的考生,学校按照实考分排队顺序进行录退。学校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无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确定录取专业。所有已投档考生按实考分分科类排队,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顺序录取。同一专业录取时,若考生实考分相同,按有无省级学科竞赛获奖、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文综,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综。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学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湖南省高考文化科目单科考试成绩位于全省前万分之一且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专业服从调剂,学校将按照相应科目安排专业。

  第二十三条 对于江苏省考生,除江苏省招生工作文件内容明确规定外,考生进档后的排序方法采用等级级差法,选测科目中每取得一个A+、A等级,分别加上3分、1分的等级级差分,专业安排参照第二十二条。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2B+。

  第二十四条 除国防生外,学校专业招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五条 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湖南大学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国防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信息安全(保密管理)专业招生条件按照国家保密管理专业招生条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报考学校英语专业的考生限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八条 对于报考建筑学、城乡规划、工业设计专业的考生,要求具有一定美术基础。

  第二十九条 获得自主招生候选资格的考生必须参加201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考生专业志愿须填报本人获得学校自主招生候选资格的专业。按照《湖南大学2016年自主招生简章》予以录取。

  第三十条 获得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录取候选资格的考生必须参加201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按照《湖南大学2016年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简章》予以录取。

  第三十一条 艺术类(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联考成绩为准。考生的高考投档成绩(只含全国性高考加分)和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分别达到以下要求,按照综合分(综合分=高考投档成绩+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考生的综合分相同,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按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考生的综合分及高考投档成绩、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均相同,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

  高考投档成绩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份普通类一本线分数的90%,且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排名不低于所在省份前100名;对于没有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排名的省份,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份艺术类专业联考总分的80%。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要求:

  高考投档成绩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份普通类一本线分数的95%,且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排名不低于所在省份前200名;对于没有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排名的省份,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份艺术类专业联考总分的75%。

  第三十二条 保送生、国防生的招生录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华侨、港澳台考生录取按照教育部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招生录取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针对各类录取学生开展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时间缴纳学杂费。学校经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按年学费标准预收。具体学费标准将在湖南大学招生信息网和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三十七条 为了确保每一个诚信而勤奋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经过多年的实践,学校建立了包括奖、贷、勤、助、补、减等多渠道的较为完善的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八条 凡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符合学校本科生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的,由学校统一颁发湖南大学全日制普教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湖南大学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四十条 招生咨询与申诉电话:0731-88823560、88823067、88823760,传真:0731-88823070,电子邮箱:admi@hnu.edu.cn,湖南大学招生信息网网址:。举报电话:0731-88821680。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湖南大学。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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