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4)

时间:2021-08-31

  第六章 拆建类城市更新

  第五十三条 城市建成区具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且通过整治、改建等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者消除的,可以通过拆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拆建类更新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规定实施。

  第五十四条 单栋或者零散建筑经鉴定为危房,但无法按照相关要求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不纳入拆建类城市更新。

  第五十五条 同一宗地内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90%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90%以上的业主同意拆建的,全体业主是一个权利主体。

  城中村拆建的,应当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表决获得90%以上股东同意。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我市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第五十六条 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

  (一)权利主体自行实施。包括项目拆建区域内的单一权利主体自行实施,或者多个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其中一个权利主体后由其实施。

  (二)市场主体单独实施。项目拆建区域内的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非原权利主体的单一市场主体后由其实施。

  (三)合作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应当通过土地交易机构公开交易选择单一市场主体,签订改造合作协议合作实施。

  (四)政府组织实施。政府通过公开方式确定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或者由政府城市更新实施机构直接实施。

  第五十七条 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所有权人相同且为单一权利主体的,可以由权利人依据本办法实施拆建;城市更新单元内项目拆除范围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所有权利主体通过以下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移转到同一主体后,形成单一主体:

  (一)权利主体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

  (二)权利主体与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三)权利主体的房地产被收购方收购。

  属于合作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单一市场主体还应当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签订改造合作协议。

  属于以旧住宅区改造为主的改造项目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制定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和市场主体公开选择方案,经占建筑物总面积90%以上且占总数量90%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与所有业主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形成单一主体。

  第五十八条 多个权利主体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方式形成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的,权利主体和搬迁人应当在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制定的更新单元实施方案的指导下,遵循公开、公平、有偿、合理的原则,在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回迁房屋的面积、地点和登记价格,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协议生效的时间和条件等相关事项。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还应当对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后附着于原房地产的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作出约定。没有约定的,相关义务和责任由搬迁人承担。

  第五十九条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可以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搬迁人应当及时将已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备案。

  因履行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争端解决途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条 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用地的移交要求。

  (二)出让给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的开发建设用地的建设、管理要求。

  (三)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的配建要求。

  (四)按照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要求,用于补偿安置的房产不得申请预售。

  (五)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明确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约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六十一条 市、区政府(管委会)可以通过房屋征收、土地和房地产收购等方式对城市更新单元内的用地进行整合,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或者成立、授权相关城市更新实施机构具体实施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

  第六十二条 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在取得城市更新项目规划条件后,应当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期限重新计算,并按照相关规定补缴地价。

  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在取得城市更新项目规划条件后超过一年未使用的,应当在使用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

  第六十三条 在项目申请房地产预售时,市房地产登记部门应当就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用于补偿安置的房屋不得纳入预售方案和申请预售。

  在项目申请规划验收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拆除、搬迁等捆绑责任的履行情况征求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的意见,以确保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落实到位。

  第六十四条 市、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立项应当予以优先安排,与城市更新项目同步实施。相关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代为建设,在建设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回购。

  第六十五条 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用于回迁的房产,应当按照经依法公证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以被搬迁人为权利人办理分户登记。登记价格以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准,未约定的由协议双方协商并进行补充约定。

  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相关内容,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并无偿移交给政府的相关配套设施,应当以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为权利人办理登记。

  第六十六条 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完成后,市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的产业准入进行监管,保证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产业导向落实到位。

  对于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地价的项目,实施完成后实际进驻的产业经市产业主管部门认定不属于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由市产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十七条 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相关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由按规定确认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办理并实施项目开发建设,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不得转让。

  第六十八条 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规定,城市更新单元内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之前,因单独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利益需要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或者收回土地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用置换或者收回的方式调整,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采用收回方式的,应当根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投入开发和建设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第六十九条 除依法应当收回的外,市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更新的需要组织进行土地使用权收购,城市更新单元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也可以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收购。

  土地使用权收购的程序、条件、价格按照土地储备和土地收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等规划的要求,为实施城市规划,由政府组织对具有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情形的区域进行城市更新,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房屋征收。

  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两年后,仍因搬迁谈判未完成等原因未能确认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经综合判断确有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且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的,可以优先纳入征收范围。

  第七十一条 政府根据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需要,可以由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成立、授权的机构与权利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规定的标准对权利主体进行补偿。

  具体的补偿形式包括货币补偿、回迁物业补偿及两者相结合的方式等。

  第七十二条 市场主体通过房地产作价入股、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地产收购等方式,已取得项目拆除范围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90%以上且权利主体数量占总数量90%以上的房地产权益时,可以申请由政府组织实施该项目。

  政府对项目实施的紧迫性和可行性、市场主体提供的收购补偿方案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剩余房地产权益取得的可实施性等因素进行统筹考虑和综合判断,决定是否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