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2)

时间:2021-08-31

  小企业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消耗性生物资产等。

  (一)原材料,是指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

  (二)在产品,是指小企业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产品。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以及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

  (三)半成品,是指小企业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产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

  (四)产成品,是指小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

  符合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五)商品,是指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六)周转材料,是指小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且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小企业(建筑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

  (七)委托加工物资,是指小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

  (八)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小企业(农、林、牧、渔业)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第十二条 小企业取得的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存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在外购存货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但不含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存货的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经过1年期以上的制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也计入存货的成本。

  前款所称借款费用,是指小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三)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确定。

  (四)提供劳务的成本包括:与劳务提供直接相关的人工费、材料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五)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获前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2.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3.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4.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库前耗用的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六)盘盈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第十三条 小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周转材料,采用一次转销法进行会计处理,在领用时按其成本计入生产成本或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周转材料,也可以采用分次摊销法进行会计处理。出租或出借周转材料,不需要结转其成本,但应当进行备查登记。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营业成本。

  第十四条 小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成本管理的要求,选择适合于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

  小企业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

  (一)属于材料费、人工费等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

  (二)属于辅助生产车间为生产产品提供的动力等直接费用,可以先作为辅助生产成本进行归集,然后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基本生产成本;也可以直接计入所生产产品发生的生产成本。

  (三)其他间接费用应当作为制造费用进行归集,月度终了,再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产品的成本。

  第十五条 存货发生毁损,处臵收入、可收回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盘盈存货实现的收益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盘亏存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节长期投资

  第十六条 小企业的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

  小企业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

  第十七条 长期债券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在1年以上,下同)持有的债券投资。

  第十八条 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的成本。

  第十九条 长期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发生的应收利息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

  (一)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应当确认为应收利息,不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二)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应当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三)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