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提出
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本市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材料;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交通运输局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网约车的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在本市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注册地在本市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所有服务地运营的,还应当提交所有服务地暂停或终止运营的情况报告。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
第十一条 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登记注册的5座(含)以上7座(含)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备;
(三)车辆自初次登记注册之日起未满3年;
(四)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满足公布实施的本省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
(五)燃油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采用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1.8L;采用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1.4T。
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车辆纯电动续驶里程不小于50公里,纯电动车辆续驶里程不小于250公里;
(六)车辆外观颜色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
个人仅限为其所有的1辆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其应当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二条 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本市公安车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合格证书及安装证明;
(四)车辆近期全身和怠速状态下仪表盘彩色照片各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五)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在本市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近1年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说明;
(六)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以外的个人或其他企业的,应当提交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第十三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对审核通过的车辆出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证明有效期为60日。
第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持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出具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向市公安车管部门申请将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市公安车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按规定审核,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为自车辆初次登记注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8年。
第十六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网约车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车辆退出网约车经营的,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应当注销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向车辆所有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车辆所有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市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
网约车在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终止运营的,应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提前10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并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交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法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信息变更。 第四章 网约车驾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