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知识解答

时间:2021-08-31

陕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知识解答

  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制定了陕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陕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知识解答,欢迎阅读。

  1、陕西省人民政府多少号令签署并公布施行该办法?

  答: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签署第184号。

  2、本办法施行时间?

  答: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3、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意义?

  答: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对于科学、规范、系统地推动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提高我国城乡现代化建设水平,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权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

  4、什么是无障碍环境建设?

  答:《办法》第二条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公共场所、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5、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原则是什么?

  答:《办法》第三条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符合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与社会基本需求相协调,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6、谁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

  答:《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7、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时,应当征求哪些方面的意见?

  答:《办法》第四条规定: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时,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8、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区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实施的职责是什么?

  答:《办法》第四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区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实施监督。

9、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任务是什么?

  答:《办法》第五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下面是办法全文

  陕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公共场所、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符合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与社会基本需求相协调,与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时,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区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引领社会信息化无障碍发展,推进信息化无障碍技术应用与示范,指导、监督信息服务无障碍平台建设,促进信息无障碍服务。

  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并推动电视台开办聋人手语新闻或者残疾人专题栏目、广播电台开办残疾人专题节目、新闻媒体进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公益宣传,指导、监督供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使用的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妇女联合会应当定期收集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和监督;做好残疾人、老年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建设和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交通运输、卫生计生、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残疾人和老年人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无障碍建设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提高公众无障碍意识,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学习无障碍环境建设知识、开展相关技能培训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进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公益宣传。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就无障碍环境建设向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的,可以向相关单位投诉;有关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八条 鼓励、支持采用无障碍通用设计的技术和产品,推进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应用和推广。

  倡导无障碍环境建设理念,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务。